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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天津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2

      一、《通知》的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引导和规范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推进天津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提升社会组织监管制度化、精细化、多元化、专业化水平,市民政局起草了《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在广泛征求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文件印发各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民政局,各市级社会团体。

      二、附件的内容

      附件《天津市社会服务机构换届选举工作指引(试行)》,共分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为总则(第一至三条)列述发文依据、基本概念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本指引所称社会服务机构换届,是指社会服务机构(亦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社会服务机构”)理事会届期届满后,组织对新一届理事、监事的确认,以及对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监事长等负责人的选举。

      第二章为换届筹备(第四至十三条),对新一届理事、监事、法定代表人等推荐程序提出规范。新一届理事候选人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推荐产生。新一届监事候选人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与本机构相关的职能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监事候选人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社会服务机构理事及其近亲属、执行机构负责人、财务人员不得担任监事。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担任。理事长因故不能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可以由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担任,应在章程中载明。社会服务机构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选任制)、理事、监事时,建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三章为换届会议(第十四至十八条),对进行换届选举的理事会程序提出规范。社会服务机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执行机构负责人(聘任制)应列席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不得以鼓掌通过的方式进行表决。监事/监事会与理事会同期换届,监事会会议参照上述规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应遵循本机构章程规定。

      第四章为换届备案(第十九条)。社会服务机构应在换届会议后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材料包括理事监事备案表、理事会及监事会会议纪要。

      第五章为其他情形(第二十至二十三条);

      第六章为附则(第二十四至二十七条);

      另附理事监事情况表模板、会议纪要推荐格式。

      


    原文链接:https://mz.tj.gov.cn/ZWGK5878/zhengcewenjian/202404/t20240411_6597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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