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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23年度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函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2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将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全省性社团、民非)实施2023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请各全省性社团、民非对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于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的年检纸质材料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无业务主管单位的全省性社团、民非请直接报送年检纸质材料)。请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全省性社团、民非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于5月31日前及时作出初审结论。

      省民政厅根据年检材料,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省性社团、民非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确定2023年度年检结论。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全省性社团、民非及虚假填报年检材料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0431-891520970431-80782329

      附件:1.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2.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吉林省民政厅

       2024年4月11日

      

      

      附件1

      全省性社会团体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23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社会团体应当于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2024年4月11日起,全省性社会团体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在首页选择“登录”,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后,依次点击“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财务审计。全省性社团应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形成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获得4A(含)以上评估等级社会团体,有效期前三年内可简化年检材料,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代替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无需报送。

      (四)年检审查。社会团体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党组织成立批复(红头文件)》(复印件)(未成立党组织的提交派出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相关文件)、《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批表》(复印件)(无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情况的无需报送)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404室(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

      (五)年检结论。年检拟定结论将在“吉林省民政厅网站-民政业务-社会组织管理-年检结果”栏目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发布确定的年检结论公告,自年检结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政府政务大厅204室(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联系电话:0431-89859656)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三、年检审查标准

      2023年度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省民政厅根据年检材料,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省性社会团体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确定2023年度年检结论。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和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3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7.2023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8.牵头成立非法社会组织或者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

      19.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社会团体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社会团体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附件2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检范围

      2023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程序和时间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5月31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的填写和报送。

      (一)网上填报。2024年4月11日起,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在首页选择“登录”,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登录后,依次点击“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在线办理”,填写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

      (二)财务审计。全省性民非应按照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形成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获得4A(含)以上评估等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效期前三年内可简化年检材料,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代替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报。

      (四)年检审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4年5月31日前,将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年度工作报告书》以及《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党组织成立批复(红头文件)》(复印件)(未成立党组织的提交派出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相关文件)、《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审批表》(复印件)(无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情况的无需报送)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404室(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616号)。

      (五)年检结论。年检拟定结论将在“吉林省民政厅网站-民政业务-社会组织管理-年检结果”栏目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后发布确定的年检结论公告,自年检结论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政府政务大厅204室(地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9999号,联系电话:0431-89859656)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三、年检审查标准

      2023年度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省民政厅根据年检材料,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确定2023年度年检结论。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和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或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及时完成整改的,年检时可以视情节从轻或者免予处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原文链接:http://mzt.jl.gov.cn/xxgk_2643/tzgg/202404/t20240412_8893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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