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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发布(九)

    来源:甘肃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3

      为更好地学习宣传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促进行政复议办案规范化,达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效果,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结合“行政复议质量提升年”活动,在全省组织开展了行政复议优秀案例评选活动。此次评选通过市县两级行政复议机构逐级评选推荐,由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及实务工作者,综合考量案件类型、办案效果、典型意义等因素,最终评选出10个“甘肃省行政复议优秀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九:某公司不服某局先行登记证据保存的行政复议案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某县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县水务局

      

      2021年4月5日某县水务局工作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在县城北沙河进行巡查时发现申请人的挖掘机在某县规划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涉嫌违法行为,前去执法时,案涉车辆司机撂车而逃,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防止证据灭失及以后难以取得,被申请人对案涉车辆进行了先行登记证据保存。保存期7日届满后,作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先行登记证据保存决定不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案件办理情况】

      

      本案审理中重点解决三个问题:被申请人扣押案涉车辆的行为是否正确适当;被申请人扣押车辆后作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否正确适当;被申请人扣押车辆后作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扣押行为是否正确适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某水务局根据举报线索,在县城北沙河进行巡查时发现申请人的挖掘机在某县规划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作业,涉嫌违法行为,在前去执法时,案涉车辆司机撂车而逃,案涉现场仅剩案涉车辆,再无其他工作人员,为进一步调查核实案情,防止证据灭失及以后难以取得,被申请人对案涉车辆进行了扣押,根据前款规定,被申请人扣押车辆的行为正确适当。

      

      关于决定书是否适当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拒不配合、案件需要进一步调查为由,扣押案涉车辆后作出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并“超期保存”,其行为名为先行登记保存,实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明显违反前款法律规定。

      

      关于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以先行登记保存的方式作出扣押决定,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也未制作现场笔录;即使当事人不到场的,也未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也未依法作出将案涉车辆延长扣押保存三十日的决定。同时,被申请人超期扣押,既影响申请人客观上无法从事正常经营,又违反了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随案调查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程序明显违法。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决定书》。

      

      【案件评析】

      

      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正当的行政程序是制约行政权力、维护相对人权利的重要保障,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但由于受“重实体,轻程序”思想的长期影响,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未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程序意识不强,执法中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格格不入。要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行政复议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监督的职责,行政主体执法人员要树立“程序正当原则”的意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高度重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救济权,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行政纠纷。(景泰县司法局推荐)


    原文链接:https://www.gszfw.gov.cn/Show/3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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