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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刘*)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9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乌西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乌西大队

      告知人:王卫、胡思坤

      被告知人:刘*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3月02日00时34分,刘*驾驶牌号为吉CQ**1挂车行至连霍高速3629公里600米,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对你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刘*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处罚,拟决定给予刘*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高支队乌西大队

       2024年04月11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04/ced0992d5c424bc0aa9d89eba01acef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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