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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吧接纳未成年人即担责”刻深未保法律门线

    来源:河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9

      

      李英锋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然而,当前部分网吧还提供棋牌、密室等非电脑上网服务,这些场所可否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据《法治日报》报道,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判决认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无论是否提供上网服务,均构成违法违规,据此支持行政机关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棋牌室的经营者予以处罚。

      网吧里面设棋牌室,未成年人在棋牌室里打麻将,并未上网,网吧因此受到重罚,被吊销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冤不冤?网吧经营者认为很冤,认为未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构不成“接纳”。法院支持了文旅部门的处罚决定,认定了网吧的“接纳”未成年人属性,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并用判决说理告诉我们,网吧经营者被重罚一点也不冤。

      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沉迷游戏、玩物丧志,相关法律给未成年人设置了防护网,在网吧等经营主体的门口划出了拦阻未成年人的红线。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无论未成年人是否上网,这一意见属于法律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显然,网吧等经营主体拒绝未成年人进入的社会保护责任是一种“守门”行为责任,而非“门内”结果责任。只要网吧等经营主体允许或接受未成年人进入,就构成了违法行为,就应该承担负面的法律评价和行政处罚等法律后果。

      在案例中,网吧内设棋牌室,网吧只有一个前台,网吧与棋牌室只有或共用一个入口门,网吧的网络服务与其他经营业务并未分开,棋牌室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一部分。这意味着,未成年人进入棋牌室的同时就进入了网吧。尽管网吧未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但其接受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的行为,已经踩踏了法律红线。

      涉案网吧允许4名未成年人进入,又满足了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条件——《文化部关于加大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的通知》规定,对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旅部门对涉案网吧的处罚以及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这一案例的警示意义在于: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圈是刚性的,网吧等经营主体的“法律门线”是带电的实线,而非虚线。相关经营主体必须摒弃侥幸心理,看清并敬畏法律红线,全面准确理解法律要求,严格落实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责任,该设禁入标志设禁入标志,该核验身份核验身份,该拒绝拒绝,为预防、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沉迷游戏,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守牢“法律门线”。

      


    原文链接:http://www.hebeipingan.org.cn/zflt/612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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