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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执行监督,破解仲裁案外人的维权僵局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4-19

      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房地产交易日趋频繁。湖南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房地产等涉民生领域执行监督,取得显著成效。结合长沙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宋某军等3人不服宋某与湖南省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监督一案(下称“宋某军案”)的办理经验,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加强执行监督,运用法治力量守护民生民利。

      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推动化解执行僵局。民事执行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在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秉持监督与支持并重的理念,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共同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在宋某军案中,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并与债权人宋某通过仲裁达成调解,先购房人宋某军等人系仲裁案外人,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不具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资格,其执行异议被多次驳回。该案从2006年到2023年历经17年,宋某军等人因维权陷入僵局,不断上访,执行程序也停滞不前。长沙市检察院立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向长沙市中级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撤销驳回宋某军等人执行异议及复议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案涉仲裁裁决。长沙市中级法院对检察建议内容全部采纳,当事人的维权困境顺利突破,一起“老大难”执行积案至此画上句号。

      深入细致审查,准确适用法律,精准开展监督。最高检强调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并提出“三个善于”的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严格准确把握法律适用标准,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办理宋某军案中,检察机关深入调查核实合同履行相关事实,提出“一房二卖”应当坚持“物债两分”原则,分别评价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产权归属。对于房屋权属问题,应当依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之规定,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宋某军等人购买案涉房屋签订合同在先、付款在先,并在房管部门办理了合同备案,实际占有使用房屋20余年,应确定其权利保护顺位先于宋某。检察机关的意见得到了法院认可,为检察机关精准开展执行监督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依法能动履职,善用执行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对仲裁活动直接进行监督,目前尚无明确法律依据,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院对仲裁裁决裁定执行或者不予执行,所作裁定即属于民事执行裁判,通过监督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作出正确裁定来实现对仲裁程序的间接监督,既有法律依据,也有实践基础。检察机关应敢用、善用执行监督权维护仲裁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在宋某军案中,房地产开发公司故意向仲裁机构隐瞒案涉房屋已出售并备案的事实,致使仲裁机构作出错误的仲裁裁决,损害了房屋前买受人宋某军等人的权益,宋某军等人据此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错误。检察机关就仲裁裁决所涉相关事实展开调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向法院制发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有效维护了仲裁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主任 王宇清)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content/646848/51/137381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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