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危及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形成攀比之风。从司法实践反映的情况看,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近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稳定,危及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回应人民关切,最高人民法院在全面总结、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规定》中,笔者深切地感受到人民法院在治理高额彩礼方面的司法高度、力度、厚度、温度。
司法有高度。《规定》的出台,是为了适应当前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变化,对此前已经出台的司法解释进行补充,最大限度减少法律漏洞。众所周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彩礼的情形。但是,近年来出现的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以及仅按当地习俗举办婚礼即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类案件无法适用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如何确定返还比例成为审判实践的难点。对此,《规定》在前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裁判规则,用两个条文作出明确规定,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结合,形成逻辑完整的彩礼纠纷法律适用规则,充分体现了司法的高度。
司法有力度。在涉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工作中,如何把握好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之间的区别,如何处理“闪离”后的高额彩礼返还问题……《规定》对此均进行了明确,充分体现了司法的力度。在男女双方的交往过程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给付,但不是所有的给付都属于彩礼的范畴。那要如何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呢?《规定》明确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规定》。针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规定》要求对于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同时明确规定了不属于彩礼的给付财物的三种情形。
司法有厚度。司法实践中发现,彩礼的给付,有不少是男方举全家之力特别是父母出钱凑齐的。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这也是中国传统习俗。而彩礼的接收,有时也不仅是女方,而且还包括她的父母。因此,彩礼能否返还牵涉到当事人父母的利益。对于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这一程序问题,《规定》充分考虑传统习俗,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婚约财产纠纷。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二是离婚纠纷。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司法有温度。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出发点和落脚点均在于司法为民。因此,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经历了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规定》的最终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反馈意见,反复进行研究的结果。反馈意见对于完善《规定》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比如,针对扩大诉讼主体范围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适当将诉讼主体由婚约当事人扩大到其父母,符合传统习俗,但如果扩大到其他亲属,将导致过多人牵涉诉讼,严重影响诉讼效率,也容易激化矛盾,故《规定》未作扩大表述。针对关于嫁妆处理规则的意见,《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均明确在彩礼返还时要考虑嫁妆情况,即应当扣减已经共同消费或已经添附到男方财产上的嫁妆数额。对于收受彩礼后携款潜逃或者短期内多次以缔结婚姻为名收取高额彩礼后无正当理由悔婚应认定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情形,一方根据《规定》第二条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情形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坚决予以打击。此外,针对关于不应将是否孕育作为彩礼返还的考量因素的意见,《规定》明确将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的付出作为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的考量因素,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对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高度重视和全面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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