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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上海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1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促进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本市在制定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基础上,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细化财产收入等经济状况认定操作情形,为规范救助对象准入条件、精准认定救助对象奠定了基础。

      2023年,结合主题教育开展调查研究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在对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等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多次征求各区民政局、部分街镇及相关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们对相关文件内容进行梳理整合,并根据民政部文件要求、本市经济发展情况和基层工作实际,起草了《上海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梳理了现行有效文件中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三类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在整合相关文件的基础上,主要做了四方面完善:

      (一)规范表述

      一是将“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改为“本市社会散居孤儿、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二是将“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改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将“伤残抚恤金”改为“残疾抚恤金”。

      (二)明确适用范围

      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本办法适用范围,并明确“特困供养人员和临时救助对象的收入和财产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一方面有利于操作统一规范,另一方面,与国家层面关于推进社会救助“扩围增效”的要求相适应,将更好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的作用。

      (三)调整部分关于收入认定的内容

      1.关于家庭可支配收入,明确“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各类收入的内涵。

      2.关于收入认定,明确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按照调查核实的申请受理前3个月内的平均收入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调查核实的申请受理前12个月内的平均收入认定”。

      3.关于免于计入收入的内容。

      一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规范工伤保险待遇中免于计入收入的具体内容。

      二是将免于计入收入中“其他抚恤金”明确为“一次性抚恤金”。

      三是为鼓励困难家庭中毕业生求职创业,将“对困难毕业生发放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四是为鼓励困难对象参加公益服务和志愿者活动,将“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志愿服务获得的交通、伙食等补贴”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五是为更好保障困难对象基本生活,将“农业农村部门给予生活困难农户精准帮扶”免于计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四)调整部分关于财产认定的内容

      1.关于家庭财产内容,明确“包括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及各类财产的具体内涵。

      2.关于财产认定。

      一是增加对车牌价值的认定。明确对“申请救助家庭没有机动车,但有机动车牌的,按照申请受理前一个月车牌拍卖结果平均成交价计入家庭货币财产。”

      二是增加“轻便二轮摩托车”免于计入家庭财产。

      三、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s://mzj.sh.gov.cn/mz-zcjd/20240426/97af2db4543c42ae857f58de3da64d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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