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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直升机与羊群相遇的纠纷,法院怎么判?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02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

      本就生活在寂静山林中的羊群

      却突然大量死亡

      羊群主人怀疑

      罪魁祸首是架直升机

      !!!

      遂一纸诉状将直升机公司告上了法院

      这究竟是咋回事

      ???

      

      众所周知,养殖业是一个风险系数较高的行业,因为养殖的家畜可能会因传染病大批死亡,也可能会由于气象灾害比如暴雨、地震等而导致大量失踪或死亡,有时候饲料不好也会导致减产,但是让人怎么都没想到的是,家畜也可以被“吓死”。

      案情回顾

      姬某云是一位个体养殖户,平时以放羊为生。某日中午时分,有架直升机在忻州市忻府区三交镇三交村附近山林进行作业。因距离羊群过近,直升机产生的强大噪音、剧烈震动及电磁辐射,致使羊群产生应激性反应,造成姬某云饲养12只种羊从山坡跌落摔死,多只母羊滑胎提前生产,导致20余只小羊羔未能成活。

      姬某云认为是被告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的直升机发出的噪声造成其羊群死亡和母羊流产,致使其产生经济损失。后姬某云为挽回损失,将死亡的羊以2100元的价格出售,并与国网工作人员及被告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冯某多次沟通,但未予解决,姬某云遂将被告诉至忻府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损失。

      一审宣判后,姬某云不服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和一、二审期间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本案中存在民用航空器的高度危险作业,羊只损失的结果也很明确。

      至于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为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对于因果关系可以采用推定的办法,即由高度危险作业人证明作业活动与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如果作业人不能证明,则推定有因果关系,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即告成立。

      根据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飞行参数以及相关人员微信联系等证据,可以证实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巡线直升机在巡线作业时完全可能对地面的羊只造成惊扰,故其应当提供作业活动与羊只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现其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故可以推定羊只损害与其飞行活动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故按照以上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其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关于姬某云损失,其主张损失为45000元,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明确证明存在以上数额的损失,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以及一般生活经验法则和有关市场报价,酌定羊只损失为30000元。

      释法明理

      随着经济的发展,通用航空器也逐渐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不可分,由此产生的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本案即是输电企业雇佣直升机公司在山区巡线产生的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也规定了执飞一方的义务。

      按照本案中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电力巡线SOP汇编》可以证明,巡线时飞机与高压线的距离为15—20米,巡线时飞机应高于地线不低于15米,特殊情况最低不得低于10米;且机上应当装载有视频摄录设备。但经人民法院指定,该案中的某直升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交视频资料,无法还原侵权事实发生的客观情况。故本案根据案件飞行高度、时段等客观情况采用了推定法来认定巡线飞行与羊群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解决了被侵权人举证因果关系难的困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组织实施作业飞行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飞行安全,保护环境和生态平衡,防止对环境、居民、作物或者牲畜等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ddeb3c421f8d45bbaffbc7fed1f8c4b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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