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用“绿色原则”和“生态保护原则”,用法治思维助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是农民群众的期盼。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提升乡村产业发展水平、提升乡村建设水平、提升乡村治理水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体现了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的科学自然观和绿色发展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已从“盼温饱”到“盼环保”、“求生存”到“求生态”。可见,生态环境在人们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攀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要充分发挥法治优势,推动乡村振兴,护航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指出建设自治、法治和德治“三治融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首先需要培育“生态法治”理念,引导人们自觉遵守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自觉呵护生态环境,把“纸面上的法”落实为“行动中的法”,“三治融合”促基层善治,引导农民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矛盾纠纷。乡村振兴战略强调乡村自治就是增强村民的自主决定权,坚持法治与德治的规范性要求。法治是不可能缺少的部分,但对于乡村治理,除了需要法律制度的激励,更需要道德教化与内心确信地共鸣,共促建设美丽乡村。
“乡村治,百姓安”。要树立绿色意识积极推进立法司法,推进乡村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在坚持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方向不变、力度不减,自觉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建设全过程,加快发展方式向“绿”转型,引导生活方式向“绿”而行。新时代新征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让农村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我国高度重视生态环保立法、司法,先后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体系逐渐趋于完善。民法典从生产和生活方面提出生态保护要求,行使物权进行“绿色限制”;要求合同订立和履行都应承担生态保护义务,引导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为防治环境污染、乡村振兴提供了法律支撑。目前,我国已有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余件、地方性法规1000余件,还有其他大量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形成并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这些规定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绿色发展理念在保障人民生态权益、维护生态公正方面的立法宗旨,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首次将“绿色原则”和“生态保护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推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用绿色理念护航生态文明建设和乡村振兴,用绿色法律条款解决农村污染难题。我们要开辟诉讼绿色通道,落实“绿色原则”和“生态保护原则”,用法治思维助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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