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新闻办2月28日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有关情况。《指导意见》提出: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确保罚款决定符合法理,并考虑相关事理和情理,优化罚款决定延期、分期履行制度。(2月28日中国网)
政策很硬,表述很软。“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这句话特别暖心、舒心,因为蕴含着浓浓的同理心、同情心。罚款不仅要符合法理,还要考虑事理、情理,法度之下有温度,这才是执法为民最好的样子。
说来也巧,最近就有一个合法理不合情理、闹得沸沸扬扬的“芹菜案”:福建张某顺手帮邻居卖了点芹菜,赚了14元钱,因为这些芹菜农残超标,因此要被罚款5万元。又因为迟迟没有缴纳罚款,被追加罚款5万元,最后闹上法庭。无独有偶,2022年8月,陕西也发生过一起“芹菜案”,一家个体户卖了5斤芹菜,因为质量不合格而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罚了6.6万元。所幸的是,两起案子都被相关部门及时纠偏了,前一起是地方法院,后一起是国务院督查组。
那么,两起“芹菜案”的执法者错了吗?并没有。他们敢开出罚单,甚至上法庭向违法者追缴罚款,确实有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如此看来,他们还就低不就高,没有顶格处罚。
既然如此,“芹菜案”为何如石投水,泛起阵阵涟漪?
一方面,不合事理,有违情理。卖几斤芹菜,案值几十元,一下就要罚5万元,两者比例高达数百倍,不按时缴纳,罚款立马翻倍,还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小过重罚、用力过猛,这种“冲击”换作谁都承受不住。请用同理心换位思考,要是被罚者是执法者的亲人,你们也眉头不皱就开罚单吗?另一方面,自由裁量跑偏。要说法律,规治此类行为的法律也并非只有一部。若按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处罚相对要轻一些(罚金“在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也更接近事理、情理一些;若按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尤其是初次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可见,即使是维护法理、法度也存在着一个法律适用问题。
在此背景下,提出“罚款决定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切身感受”这一原则及时且必要。对地方来说,对行政罚款要采取更加审慎、克制的态度,要坚决告别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要重新审视、及时清理罚款事项,尤其是那些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等情形的罚款规定。对执法者来说,要做到眼中有群众、心中有温情,在选择适用法律时,充分结合违法事实与事理、情理,从而作出更加合理的选择;在执法过程中,多采用柔性执法,让执法对象心服口服。
法理不外乎人情,只有把事理、情理摆到执法天平上,才能较好平衡法理与人情、法度与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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