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1

      一、修订背景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明确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修复费、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32号)已于2023年7月10日到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制定了《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拟继续沿用原收费标准。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我省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标准首次为2000元/例,再次为3000元/例,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配套及监管措施

      (一)明确征收方式。职业病诊断鉴定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二)明确特殊情况下费用收取。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中,抽取或聘请外地专家的、需要到外地调阅诊断、鉴定资料的,相关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由职业病鉴定机构另行收取。需要进行医学检查的,其费用由医疗卫生机构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据实收取。

      (三)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省卫生健康委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


    原文链接:http://fgw.sc.gov.cn/sfgw/zcjdu/2024/5/11/49ca98c79dc4446cb0ba53d930ffe0b9.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