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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1

      一、修订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批复》(川发改价格〔2018〕573号)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2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235号)等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我省草原植被类型和相关收费标准,其中草原植被类型按照2022年国家林草局出台的《草原基况监测操作细则》进行了修正,比照川发改价格〔2018〕573号相近草地类型,仍执行原收费标准。

      三、配套及监管措施

      (一)明确征收对象及范围。在我省境内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

      (二)明确征收方式。依据省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草原植被恢复费费源信息表》向属地税务部门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明确减免范围。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及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使用草原的,不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四)规范收费单位的收费行为。省林草局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


    原文链接:http://fgw.sc.gov.cn/sfgw/zcjdu/2024/5/11/d32265054eee45119c670ca7c21453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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