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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居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6

      四川省居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离婚登记办事指南

      一、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婚姻登记条例》;

      (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二、预约预审方式

      为减少等待时间,提高登记效率,请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线上提交预审材料,预审通过后可进行网上预约。预约预审途径如下:

      (一)四川省民政厅官方网站:https://mzt.sc.gov.cn/

      (二)“四川民政发布”微信公众号

      三、办理单位

      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离婚登记地点:四川省民政厅婚姻登记处

      成都市户籍居民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离婚登记地点:成都市锦江区民政局合江亭婚姻登记处、成都高新区桂溪生态公园婚姻登记处。

      四、受理条件

      (一)一方当事人为四川省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外国人;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依法办理过结婚登记,现仍为夫妻关系;

      (四)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

      (五)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六)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七)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八)当事人具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五、应提交的证件及证明材料

      (一)四川居民出具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温馨提示: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身份证号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二)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四)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五)华侨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

      (六)外国人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温馨提示:1.外国人、华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换领新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交办理结婚登记时使用的旧护照;无法提交的,应当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护照号码变更证明。新护照上已载明旧护照号码的,可不提交上述证件或者材料。2.离婚登记的一方当事人不通晓汉语的,应当自带翻译人员。

      (七)双方结婚证(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合法有效的结婚证);

      (八)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温馨提示:1.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2.手写离婚协议时,须一式三份,使用黑色签字笔,A4纸尺寸书写。离婚协议书打印或者书写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当重新打印或者书写;3.离婚协议书的双方签名须到婚姻登记处现场办理登记时在登记员面前签字,不可提前签写。

      六、不予办理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四)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未来办理登记的;

      (五)当事人已通过诉讼解除夫妻关系的;

      (六)婚姻或者结婚登记已被法定机关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

      温馨提示:如果当事人有不予办理离婚登记情形的,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件、做出虚假声明或由他人冒名顶替等情形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证件及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且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温馨提示:双方当事人第一次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向离婚申请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为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需第二次共同到提出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1:30 14:00-17:30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均隆街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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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mzt.sc.gov.cn/scmzt/gsgg/2024/5/15/e5657ea1b6a1465f8b234fbd5202ff9c.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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