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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酒驾驶招致惨痛代价

    来源:安徽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6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可有些人却背道而驰,选择酒后铤而走险,一时的冲动,不仅严重威胁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也让驾驶人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4月19日,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合肥市人民检察院通报了近两年与酒后驾驶相关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警示广大驾驶人,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不酒驾,做到文明出行、安全相伴。

      

      遇查酒驾慌不择路

      逆行逃离酿多起事故

      2022年7月17日21时20分,童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高架桥附近时,遇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大队民警开展酒驾查缉行动。见状,慌不择路的童某某驾驶车辆加速倒车、逆行逃离。

      在逃离过程中,童某某的车辆尾部撞到高架桥下防护墙后,其选择继续倒车逃离,又撞到田某的小型轿车。碰撞后,依然没有阻止童某某的逃离之路,接连又撞上吴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王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后又致使电动自行车与停放在附近的一轿车发生碰撞。一系列的事故后,童某某继续驾车向后行驶,致使轿车逆时针旋转,其尾部与路灯杆发生碰撞挤压。此后,童某某仍继续驾车逃离,在路口右转弯过程中,与隔离桩发生碰撞并导致侧翻、翻滚,无法继续行驶,遂弃车逃离现场。

      在整个逃离过程中,童某某驾车行驶距离超过800米,中途经过两个红绿灯路口,共造成多起交通事故。

      当日23时50分,童某某接到民警电话到指定地点等待,并被送往医院提取血样。归案后,童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各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经鉴定,童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8.5mg/100ml。

      公诉机关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童某某饮酒后为逃避民警检查,采用加速倒车逃离方式,短时间内连续发生多起交通事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建议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庭审中,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其在公诉机关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均无异议。

      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2023年10月,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童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

      

      无证醉驾肇事逃逸

      撞人致死被判无期

      明知自己无证还驾驶机动车,虽多次被交警部门查获处罚,但依然不知悔改,最终因醉驾闯黄灯且逃逸,撞翻电动自行车,造成两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2年2月27日凌晨,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一名女性当场死亡,另一名男性受重伤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肇事嫌疑人驾车逃逸。案发后,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经开大队经过调查初步锁定嫌疑人身份,于当日成功将涉嫌醉驾、企图逃窜的嫌疑人孟某抓获。经查,孟某无机动车驾驶证,且有多次违法前科。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案发前,孟某与朋友聚餐饮酒,之后驾车前往KTV娱乐再次饮酒。醉酒后,孟某驾车沿莲花路超速行驶,至莲花路与丹霞路交口加速闯黄灯时,将同向行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撞翻,致乘车人吴某当场死亡,驾驶人方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事故发生后,孟某未下车查看事故情况,更未救助被害人,加速驾车逃离现场。

      据孟某供述,他没有考虑过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后果,也很少考虑别人的安全,只图开车办事方便,一次次抱着无所谓和侥幸心理,每次出事后都想着不要再动车,但约束不了自己。

      经鉴定,孟某驾驶的车辆案发时的行驶速度为109km/h至111km/h,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无证驾驶机动车,多次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加速闯黄灯发生交通事故且逃逸,造成两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最终,法院以犯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孟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醉酒驾车遇检查

      冒用他人身份“顶包”

      醉酒后驾驶重型载货汽车被民警现场查获,为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查办案件,驾驶员阳某竟冒用与自己长相相似的他人证件“顶包”。

      2023年8月20日凌晨,阳某饮酒后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紫云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被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滨湖大队民警现场查获。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阳某冒用与其长相相似的陈某的驾驶证和身份信息欺骗民警,之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依法提取血样以备鉴定。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阳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7.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此后,办案民警通过数据信息系统排查,识破阳某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谎言。原来,陈某系阳某雇佣的大货车司机,两人长相相似。因为阳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担心自己上路被查,便将陈某的证件放在车上。为了不露馅,阳某还把陈某的住址、号码以及证件上的其他信息都倒背如流,以备“不时之需”。

      2024年1月8日,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阳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阳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阳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宽处理,但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重型载货汽车,且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均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阳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原文链接:https://gat.ah.gov.cn/jwzx/jyfc/40704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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