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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认为对门安装电子猫眼侵犯隐私,要求拆除,法院这样判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6

      

      为了方便接收快递等原因,很多人家开始在入户门上安装具备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猫眼、智能门铃等,安装使用这些设备是否侵害了邻居的隐私权?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经审理,判决李先生拆除入户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

      案情简介

      邓先生和李先生是同一楼层的邻居。邓先生诉称,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正对其大门,该猫眼具有录音、拍照、录像、云上传功能,严重侵犯了其和家人的隐私信息,如出门时间、来访来客及部分家庭情况,对其和家人的精神和正常生活带来严重影响,故诉至法院。

      李先生辩称,小区很多家都安装了电子猫眼,白天家中无人,安装电子猫眼系由于安全考虑和担心快递丢失。而且其主要使用门铃功能和报警功能,会进行远程查看和说话,但录像耗电太高,所以没有使用24小时录像功能。

      法院审理

      法院查明,涉案电子猫眼具备依据自身感应而自动拍照功能,李先生提供的电子猫眼拍摄的照片,可以清晰显示两户人家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区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两住户入户门前的公共走廊虽为公用走道,为全体业主所共有,但因该楼层系一梯两户,该公用走道与两住户专有的私密空间即住宅部分直接相连,其日常通行的人员更为特定,通行目的更容易判断。邓先生一方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的范畴。

      两住户的入户门正对,李先生在其房屋房门上安装的电子猫眼必然将门前公用走道及邓先生房屋入户门均纳入拍摄范围。且该电子猫眼具有自动摄录、手机云存储等功能,故李先生安装的电子猫眼事实上形成了对邓先生隐私权的侵犯,应予以拆除为宜。关于邓先生要求李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的主张,因邓先生未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失向法院充分举证,故法院对其上述诉请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李先生拆除电子猫眼,并驳回邓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法官提醒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猫眼、电子门铃、电子摄像头等智能设备走进了千家万户,在便利生活的同时,必须要把握好边界,切勿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入户门处安装带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前,一定要征求邻居的意见,否则不仅容易产生邻里纠纷,在法律上还会构成侵权。因此,一定要在法律的规范下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也唯有如此才能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5/t20240515_16648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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