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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在洗浴中心摔伤,责任咋分?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8

      核心提示

      随着东北洗浴文化火出圈,洗浴中心内产生的纠纷受到越来越多人关注。年近七旬的老人在助浴区摔倒受伤,在洗浴中心有安全提示标识的情况下,责任该如何界定?

      张榆

      办案人:张榆

      职务: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2022年8月28日,年近七旬的原告宋某某独自一人至被告大洼区某温泉洗浴中心处洗浴,宋某某在助浴区蹲下整理拖鞋时不慎摔倒受伤,被送往盘锦市某医院住院治疗。2022年9月6日,宋某某出院,出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左膝部软组织挫伤,高血压病,重度骨质疏松症”,共住院9天,医疗费39456.23元。2023年7月20日,盘锦市某司法鉴定所鉴定宋某某腰椎损伤伤残程度为十级,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我在审理本案时认为,被告在洗浴区和助浴区张贴有“老人需要家人陪同”“小心地滑”等标识,并提供了防滑拖鞋、防滑垫。但防滑垫为部分铺设,也未设置扶手。且事发时,原告是67周岁的老人,被告明知原告无家人陪同,未对其加以帮助,应当认定被告在提供服务中存在瑕疵,不能视为完全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无家人陪同下独自到地面湿滑场所洗澡,没有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造成摔伤,且盘锦市某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中,诊断出原告患有重度骨质疏松症,故原告应负主要责任,即自担70%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对原告申请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的合理、合法部分,共计认定为111690.93元,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33507.28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1日出具民事调解书,大洼区某温泉洗浴中心于2024年10月1日前给付宋某某人民币30000元,双方就此案结事了,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洗浴中心作为公共场所,对顾客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经营场所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善意提醒、说明,如张贴标识、提供防滑拖鞋、铺设防滑垫、设立扶手等,尤其遇到无家人陪同的如老人、孕妇、儿童等顾客,更需要在脱离泡澡区、脱离搓澡案板、蹲下整理拖鞋等情况下提供搀扶等帮助。

      我认为,顾客如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洗浴场所地面湿滑容易摔倒的常识,尤其是老人、孕妇等顾客,尽量不要在无家人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到洗浴中心洗澡。如独自前往,应和洗浴中心工作人员联系,要求在洗浴过程中对其提供帮助。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06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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