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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法系的读书笔记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18

      □ 寒江雪

      

      凡是在内容上和形式上具有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种传统或派系的各国法律,就属于同一个法系。所以,西方法学所谓的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

      

      通说认为,世界曾存在过五大法系:海洋法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德国法系)、阿拉伯法系、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就目下而言,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雄霸天下,阿拉伯法系在夹缝里顽强生存,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是昨日黄花,湮灭无存了。

      

      作为中国法律人,自然关注中华法系。零零散散地读书,断断续续地思考,整理出如下读书笔记和个人思考。

      

      中华法系是什么?“中华法系”作为一个法学概念,有两种含义。其一,作为“中国古代法律”的代称,专指中华文明史上形成的,以调整社会关系、构建社会秩序、维护国家统治为目的的中国古代法律。其二,作为比较法意义中的概念,指亚洲古代一些国家制定实施的、在核心精神与主体内容上具有共同特征的法律群。这一概念具体而言,是指以中国唐代法律为核心,包括东亚、东南亚一些国家通过移植、借鉴唐代法律而建立的古代法律群。

      

      中华法系有何特点?一是礼法合一,以儒为主。它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把维护纲常礼教作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宗族观念、祖先崇拜、纲常名教代替了以神为偶像的宗教,在中国人的精神世界中占据主导地位。

      

      二是具有浓厚的纲常伦理色彩。这其中主要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和法律儒家化的双向运动。前者指将儒家的德礼思想、规则、原则引入法律,并以此作为解释法律和审案断案的依据,使礼法逐渐融合。后者指法律逐渐具有儒家人伦道德的特性,法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和主要内容。

      

      三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从战国李悝的《法经》算起,直到最后一部封建法典《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兼有民事、行政和诉讼等方面的内容。这种诸法合体的混合编纂形式贯穿了整个封建时代,直到20世纪初清末修律才得以改变。

      

      四是司法与行政合一。中央设有专门的司法机关,它的活动为皇帝服务,是皇权的派生物。司法机关还受到宗室、外戚、宦官、权臣干涉,或受中央行政机关牵制。在地方上,二者直接合一,即直接由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事务。

      

      如何评价中华法系?习近平总书记从民族复兴的高度,提出要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他说,“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显示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蕴。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历史和现实告诉我们,只有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从我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探索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同时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才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夯实法治基础。”

      

      学习到此,我在想,如此优秀的中华法系何以消失在历史长河中了?

      

      我曾经在读余定宇先生的《寻找法律的印记》时发过感慨:“1901年,在历史长河中湮没了2000多年的汉谟拉比法典的出土,震惊了世界。这是人类迄今发现的最早的成文法典。282个条文中,‘商业法’占了很大的数量,许多现代民法的重要内容如‘家庭法’‘婚姻法’‘财产法’在法典中都有表述。而与之几乎同时代产生的我们的《法经》,其盗、贼、网、捕、杂、具六篇则几乎条条直指罪责、刑罚。汉谟拉比法典注重指导商业行为,《法经》重在维护王权统治。中西方法律从一开始就出现如此分野,这中间法律文化、法律功能、价值取向的差异,根源何在?”

      

      确实,汉谟拉比法典与《法经》是值得比较研究的。如果在更广阔的视野下,研究对比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与西方同时代法律文化,我以为,它们差异的根源是由多方面原因构成的。

      

      第一,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贸易与农耕。西方历来注重贸易,商品交换频繁,客观上需要民事法律规范的保护与规制。而中国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不需要太多的商品交换,重农轻商的传统使得中国古代的民法很不发达。

      

      第二,是由国家结构决定的——大一统与城邦。中华大一统,疆域广阔,人口众多,管理难度大,中华法系将维系大一统的国家格局、维护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列为首要目标,而适应如此目标的首选法律无疑是刑法。而欧洲从来没有实现过真正意义上的统一,星罗棋布的城邦构成了欧洲的国家形态。这些城邦通常由一个中心城市和其周围的乡村组成,形成一个小而紧密的社会政治单位。在这种结构中,公民通常享有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和责任,强调集体活动和公共生活的重要性。所以它的民法发达也就不足为奇了。

      

      第三,是由政治体制决定的——大一统专制与城邦民主制。秦灭六国一统天下,实行郡县制,使得中国是否延续了周朝的封建成为疑问,取而代之的是专制社会,其核心特征是最高统治者独自掌握国家权力,实行专断统治。专制的最好法律武器当然是刑法。而城邦民主制是指,城邦国家中全体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去直接行使决定国家大政、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的政治制度。民事权利自然更受关注。

      

      第四,是由国家管理模式决定的——官僚政体与贵族共治。中国自周公改制,神权退出,文化早熟;自战国变法,贵族退出,政治早熟。两大“早熟”催生了政体早熟,形成了官僚政体,这是一种上下管理与控制的政体,需要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强化刑法是首要选择。欧洲城邦长期实行的是贵族共治的体制,这种体制决定了其很难形成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是一种相互需要与支撑的政体,权利的划分十分必要,注重民法是必然。

      

      所以我们将中华历史上的法律与欧洲同时期的法律对比,无所谓优劣高低,适应不同的经济、政治需求而已。不过就适应的程度而言,我们的中华法系还要高明得多!

      

      有人说,中华法系以忠孝为根基,所谓民法出而忠孝亡,有了民法还要中华法系做什么?我很不以为然!民法与忠孝什么时候成了你死我活的冤家对头了?

      

      真正的原因是经济、政治等诸多因素决定了疆域广阔的大国不可以靠民法维系统治,小小的城邦国家也不可能以刑法来保持国民的向心。随着历史的发展、经济基础的变迁和国家治理观念的变化,中华法系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它在历史长河中的灿烂轨迹长久留存。

      

      中华法系形式上虽然消失了,但它优秀的思想和理念需要我们合理吸收、继承发扬。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等,都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法治中国对它的吸收借鉴是中华法系生命的延续!这是我们法治文化自信的源泉!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sbgw/20240517/2869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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