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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顺县人民法院:让“彩礼”回归于“礼”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3

      近日,平顺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公正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104000元,坚持对“高额彩礼”的整治,让彩礼回归“礼”的本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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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原告某男和被告某女经人介绍于2022年8月相识、相恋,2023年7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00000元,“三金”款15000元,婚礼收到礼金18000余元也交给被告保管,且婚前恋爱时原告将自己收入全部支付给被告转账达50000多元等共计18万余元。

      婚后不久被告便回到娘家居住,只是偶尔同原告共同生活,且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领取结婚证,但被告一直拒绝。后因感情不和,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并返还彩礼。

      庭审现场

      被告辩称,原告确实给付了100000元彩礼,按照习俗,被告给原告回礼款1000元,实际收到彩礼款为99000元。原告所称举行婚礼后在娘家居住实际是因为其工作需要,放假休息都回去与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所称恋爱到结婚前给其转款50000余元,扣除具有特殊含义及退款,实际转账只有25000余元。

      裁判结果

      经庭审查明,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确立恋爱关系并举行了婚礼同居生活,原告为巩固恋爱关系,构筑婚姻基础,在恋爱期间及举行婚礼前后给付被告159335元(转账59335元+彩礼100000元),结合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活状况及当地风俗习惯、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酌情认定被告返还原告104000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本判决已生效,且被告已通过法院主动履行了全部退还款项,该矛盾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彩礼本是一种传统的婚嫁习俗,是两家人在初步定下婚约后相互赠送的礼金,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新人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近年来彩礼在一些地方不断攀升,已演变为婚嫁的沉重负担,也失去其“礼”的本位,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无疑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被广大群众诟病,引发民众强烈反响。

      原告给付被告彩礼基于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本案中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明显甚少,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且原告给付彩礼数额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明显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因此,综合考量双方共同生活时间、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离婚时双方过错等因素,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款,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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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来源:平顺县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e6c69b9214234d3a81505d7735d580a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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