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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三头难”到“三方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5-23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黄思婷

      一件简单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背后牵扯着一个家庭和一家企业。如何最大化保障各方利益?日前,惠安县人民法院坚持情、理、法相结合,在案件办理中灵活采取调解的形式,依法让该起涉及三方的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得以成功调解,实现了各方当事人的多赢共赢。

      11年前,王某与其妻子曾因购房向某金融机构借款21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按月还贷。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王某与其妻因意外一氧化碳中毒,留下了认知障碍的后遗症,无法再从事之前的工作,家里失去了主要经济收入来源,但还有个患病的孩子需要治疗,且现在每月仅靠王某的妻子接一些手工活勉强维持家中基本生计,生活顿时陷入了窘境。自2022年5月起,王某与妻子持续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被诉至法院。

      “法官,不是他们不想还钱,而是他们真的没有这个能力啊!”面对法官,案件当事人王某的弟弟解释道。

      “作为保证人,我们应该承担责任。但现在企业的收益较差,我们自己还面临着多起诉讼,企业难以负担。”另一边,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的惠安某房地产公司向法官说道。

      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承办法官认为,直接判决不仅容易让一个本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也将影响一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在未来的执行阶段,原告方某金融机构也可能面临自身利益无法全部实现的可能。

      “原告的权益要保障,但是被告的实际困难也不能忽视。促成调解,让合同继续履行才是办理本案的最优解。”案件承办法官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理念,引导三方开展调解工作。

      “被告家庭实在困难,案件判决进入执行阶段对银行也不一定有利,给予被告一定履行期,让被告继续履行合同才是双方互利的最佳解决方式。”

      “他们一家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只有合同继续履行才能保障他们居有定所。”

      承办法官分别向某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被告方解释案件办理的难点和利弊。

      在法官的协调努力下,案件当事三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金融机构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偿还逾期欠款,剩余贷款按原先合同确定的内容继续履行。

      至此,一件“三头难”的案件得以顺利化解。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inganjianshe_0522/43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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