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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3

      

      晋民函〔2024〕85号

      

      

      山西省民政厅关于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

      近年来,我省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行动成效显著。为巩固我省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成果,建立打击非法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为合法社会组织营造良好环境,按照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要求,省民政厅决定从2024年5月至12月,在全省持续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充分认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打击和源头治理相结合,建立完善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协调机制,集中取缔一批非法社会组织,查处一批利用非法社会组织实施非法犯罪活动的案件,有效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组织发展环境。

      二、工作任务

      非法社会组织指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根据新形势下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的新情况、新特点,重点打击整治以下非法社会组织:

      (一)利用“乡村振兴”、“一带一路”、“区域协调发展”、“军民融合”、“雄安新区”等国家战略名义进行骗钱敛财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二)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国际”等字样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冒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四)打着公益慈善、文化交流等名义向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重点人群进行非法活动的非法社会组织;

      (五)大肆开展评比表彰、等级认证、资格许可、颁发荣誉证书等活动,骗钱敛财的非法社会组织;

      (六)在教育、医疗、食品、养老等民生领域开展活动,制造社会矛盾,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群众利益的非法社会组织;

      (七)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或危及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非法社会组织。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5月下旬)

      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和本地实际,研究部署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进行安排部署。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6月上旬至11月下旬)

      各地民政部门要对照打击整治任务,深入研判非法社会组织活动特点,挖掘非法社会组织线索来源,畅通非法社会组织投诉举报渠道,取缔一批非法社会组织,加大宣传曝光力度,及时向社会通报专项行动成果,提高打击整治工作的威慑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预期行动目标。

      (三)总结报送阶段(12月上旬)

      各地民政部门对本地区开展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内容包括经验做法、打击成果、问题短板、工作建议、典型案例等),于12月10日前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2024年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至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电子版发邮箱。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将整治“黄牛”“黑中介”等破坏营商环境问题和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作为提升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组织好、开展好、落实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地民政部门要明确专项行动的主管负责同志和牵头部门负责人,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强与公安、教育、文化、体育、卫健、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密切协作,不断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格依法处置。各地民政部门要健全以联合执法检查、非法社会组织信息通报、案件调查配合、法律责任追究为重点的联合执法机制。在专项行动中发现非法社会组织线索的,要在第一时间立案,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依法取缔;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社会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四)积极营造氛围。各地民政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媒体、网络等平台做好宣传引导工作,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及时向社会通报查处结果,加大曝光力度,通过通报典型案例,广泛宣传执法效果,达到“打掉一个、警示一批”的震慑效果,扩大执法行动的社会影响力,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山西省民政厅

      2024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人:姚 彬      电 话:0351-6387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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