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无小事,如若处理不当,容易造成治安隐患,只有“对症下药”,才能真正做到化干戈为玉帛。近日,沁源县人民法院王陶人民法庭经过7次调解,成功化解了一起涉村委会土地纠纷案。
2010年,王陶镇辖区某村委与沁源县某养殖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协议,约定养殖合作社使用村西的河滩及荒草坪地5亩,养殖合作社每年支付土地占用补偿费1万元,租赁期限20年。2013年8月1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协议,约定养殖合作社使用土地约5500平方米,租金为每年1000元,期限为30年。
2022年,省、市、县全面开展“清化收”工作,镇村两级领导干部通过多种途径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协商支付拖欠租赁费及重新签订合同事宜,均告失败。此时,养殖专业合作社已注销,故村委会将合作社原52名股东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土地租赁费用并解除原合同。
案件受理后,王陶法庭高度重视,组织案件分析评议后认为,要促使土地争议实质性解决,弥合分歧、解决矛盾,就必须厘清土地纠纷具体情况,在化解民事土地纠纷的同时,对接辖区镇政府,实质性解决纠纷矛盾,为该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新方法。
为全面了解案情,承办法官前往案涉土地进行了实地勘验。通过现场指认、丈量,厘清了双方争议焦点。秉持着调解优先、诉讼断后的工作理念,承办法官决定携手人民调解员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处寻找突破口。
“土地自始至终都是我的,这是谁也改变不了的。”调解尚未结束,情绪激动的李某便起身离开现场,第一次庭前调解就这样不欢而散。今年4月,第五次调解时,承办法官和调解员不厌其烦地为李某和村委会分析利弊,双方虽未就案件协商一致,但有了调解的意愿。
李某的态度有所缓和,那么其余51名股东是否有意愿达成庭前和解?法庭干警从纠纷当事人的乡亲邻里关系入手,镇政府、村委会予以协助,一个接一个打电话,电话联系不上的上门寻找,有特殊情况不能到达现场的,干警帮助其亲属出具委托手续。终于,法庭与该案的全部股东取得了联系。在就本案土地租赁合同问题向他们释法明理后,当事人认可了承办法官的工作。
时间进入到5月,在王陶镇工作人员、案涉村委会主任及调解员的共同参与下,承办法官在法庭开展了第七次庭前调解。52名股东或自行到庭或委托他人,无一缺席。承办法官一面从法律角度入手,援引相关法律规定,厘清法律关系,分析法律责任;一面从情理角度入手,设身处地分析土地纠纷相关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股东们同意由李某与村委会重新签订合同,村委会也同意不再向其索要土地租赁费用。调解员随即制作了调解协议,双方当庭签署。至此,这起土地纠纷尘埃落定。
来源:山西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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