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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材加工起纠纷 “‘石’尚联盟”来化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瑞婷 杨聪灵

      “感谢你们的调解,让我们消除了芥蒂,这下又可以安心搞经营了……”近日,南安法院官桥法庭充分发挥“‘石’尚联盟”服务队效能,邀请政协委员、商会会长、行业协会委员成功调解一起石板材加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公司签订调解协议后连声称赞。

      某石材经营部经营石板材销售,某石业公司从事建筑用石加工等业务,双方长期存在委托加工石板材往来。2022年12月1日,两公司就荒料切板加工通过微信群进行承接交流,双方微信上谈拢了出货日期、石材加工厚度、加工价款等约定。随即,某石材经营部按照微信聊天约定,于当日将案涉荒料交付给某石业公司加工。

      然而,第一批成品板材完成后,某石材经营部发现板材边缘、中间出现表面断裂,同时板材厚度参差不齐,不能达到约定厚度18毫米的要求,认为是某石业公司加工不当所致。某石业公司指出,两家公司合作多年,其加工技术的口碑有目共睹,并坚持认为系某石材经营部选择的案涉荒料问题。某石材经营部不认可,双方因案涉荒料加工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产生了争议。

      此后,某石材经营部以“某石业公司不能完成委托加工任务,某石材经营部未能按时交付订单遭受了损失”为由,数次要求某石业公司赔偿。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年底,某石材经营部一纸诉状将某石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返还案涉所加工的所有石板材,并支付其经济损失。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卢君玉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双方沟通,详细了解双方诉求和主张。

      某石材经营部称,某石业公司未按约完成加工任务,导致其不能及时向第三方交付货物,由此造成的违约损失应由某石业公司承担,并对某石业公司加工的板材成品是否符合约定厚度和行业标准提起鉴定申请。

      某石业公司则表示,案涉荒料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与其加工技术无关,对于某石材经营部不符合实际的损失和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主张某石材经营部支付剩余荒料保管费及部分荒料加工费。

      在厘清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后,卢君玉发现原、被告公司对涉案加工项目未做结算,且均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若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高成本的鉴定费用和长时间的鉴定周期势必会拉长案件的办理,对双方的生产经营及日后的合作也会带来影响,认为调解才是最佳方案。但原、被告公司互不相让,矛盾愈演愈烈,如何更好地化解双方矛盾?

      针对案件涉及石材行业领域这一实际,卢君玉想到今年1月该庭组建的“‘石’尚联盟”服务队,便邀请南安市政协委员、市石材协会秘书长黄国端,南安市水头镇商会会长黄明经,南安市石材协会副秘书长陈良梯,依托政协委员和商会、行业协会精通行业经营模式、熟悉行业规范的优势,“组团”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开始后,政协委员、商会会长、协会委员从行业专业特点出发,向某石材经营部介绍了石材加工技术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技术领域,需要充分考虑石材的特性、加工方法、加工设备等方面的因素,而案涉荒料作为一种天然石材,在加工过程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天然缺陷,引导其参照“行业惯例”,并适当减少赔偿款项;法官从法律的角度告诉某石业公司,加工方负有依约完成加工交付成果的义务,建议其积极拿出解决方案。

      经不断交流,双方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某石业公司当场支付25000元,某石材经营部自行运回案涉板材加工成品,双方纠纷得以化解。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inganjianshe_0530/434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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