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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门给被告“翻译”民法典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核心提示

      老母亲将自己购买的房产过户给儿子,条件是自己能在这个房子里住到终老。然而,母子反目后,儿子却要将母亲赶走。母亲起诉儿子后,法官登门详细为被告“翻译”民法典中关于居住权的条款,母子俩最终和好如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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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李彬

      职务:北票市人民法院大板人民法庭法官

      作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的一名审判员,一件曾办理过的案件让我印象深刻。

      李某与王某是母子关系。母亲李某购有一房,李某年迈后与儿子王某达成协议,母亲可在此房居住至百年终老,母子二人办理了过户登记,将房屋变更至儿子王某名下,母子二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后因母子二人发生矛盾,儿子要求母亲搬出涉案房屋,母亲便以居住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其享有该房屋的居住权。

      原告李某来起诉时,刚说两句话就掉了眼泪。她孤身一人与儿子相依为命多年,现在年纪又大了,根本无法自己生活。如今和儿子发生矛盾,儿子不愿同她继续共同居住,母子关系出现较大裂痕。我在办案中考虑到,若母子二人对簿公堂,今后关系将是雪上加霜,母亲可能面临无人赡养的情况。

      于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为了了解双方的想法,多次前往被告王某家中,耐心向被告释明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原告李某按照居住权设立协议依法享有居住权。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除在法理上向被告释明,又在情理上对被告做思想工作。

      经过多次调解,被告王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表示不再撵母亲出家门。最终母子和好如初,原告李某再次来到法院,但这次,她是来撤诉的。

      一句“法官,我撤诉”,宣告一个案件的结束,更是这对积怨已久的母子间关系缓和的开始。

      民法典的实施让民事审判实现了有法可依,法官在适用民法典过程中也应灵活,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矛盾。我所审理的这起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能判而“不判”的意义在于调解既能节省司法资源,又能最大程度减少当事人因诉争导致矛盾加深。

      作为一名法官,我要使用好民法典,不仅要成为一名公平正义的法官,还要让民法典精神深入人心,做一个有温度的民法典“翻译官”。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0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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