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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好调查核实权提升监督质效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5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决定》是进入新时代我省首个规范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综合性法律规范性文件,也是省人大常委会继2022年依法作出《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后,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提供的又一法治“利剑”。

      《决定》明确了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强化的主责主业,围绕全面履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职能,明确了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和检察侦查工作的重点内容。比如,对刑事检察工作,突出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加强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对民事检察工作,突出强化对民事生效裁判的监督,加强对民事审判程序违法和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强化民事执行监督。在检察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对“公益诉讼江西行”“河(湖、林)长+检察长”协作、“一站式”询问救助等江西特色经验做法予以固化。

      《决定》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和数字检察建设、强化自身建设以及提升监督效能方面作出规定。其中,针对当前法律监督手段运用和实践效果不明显的问题,将党中央提出的关于提升法律监督质效的内容予以细化,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可以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规定有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和接受监督的处理方式。

      此外,《决定》明确了有关单位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配合和监督,明确了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支持配合法律监督工作,以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措施保障,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提供支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省人大监察司法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将促进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不断健全法律监督机制,全面提升法律监督效能,对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531/20240531576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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