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风采

    广东拟立法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符合条件不满30年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及起草说明。《条例》对历史建筑认定条件有所放宽,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条例》共8章56条。《条例》首先规范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保护对象的认定条件和报批程序,规定保护规划的成果内容和报批程序等。

      其次,《条例》创设5项重要保护制度。一是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规定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二是预保护制度,规定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发现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经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三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其相关义务。四是保护评估制度,规定市县应当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开展评估工作,省对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评估。五是巡查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

      《条例》还明确保护对象管控措施。首先是设置保护标志,明确在保护对象的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其次是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同时,明确建设控制要求,明确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允许进行的相关建设活动,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要求等。此外是明确应急消防措施,细化保护对象的消防管理要求,提出历史建筑改造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方案,明确保护对象遭遇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条例》还专章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活化利用。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gzdt/content/post_16039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