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司法厅官网发布《广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及起草说明。《条例》对历史建筑认定条件有所放宽,对建成时间虽不满30年,但反映广东改革开放时代和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增强群体心理认同感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确定为历史建筑。
《条例》共8章56条。《条例》首先规范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包括明确适用范围,规定保护对象的认定条件和报批程序,规定保护规划的成果内容和报批程序等。
其次,《条例》创设5项重要保护制度。一是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制度,规定在房屋征收、土地收储、土地出让、城市更新和新区建设前,应当开展历史文化资源调查评估工作。二是预保护制度,规定普查、核查和调查评估发现的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线索,经组织专家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三是保护责任人制度,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及其相关义务。四是保护评估制度,规定市县应当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状况开展评估工作,省对资源保护管理情况定期开展评估。五是巡查检查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机制。
《条例》还明确保护对象管控措施。首先是设置保护标志,明确在保护对象的核心保护范围主要出入口设置标志牌。其次是制定负面清单,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禁止性行为及处罚措施。同时,明确建设控制要求,明确保护对象核心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允许进行的相关建设活动,历史建筑的维护修缮要求等。此外是明确应急消防措施,细化保护对象的消防管理要求,提出历史建筑改造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方案,明确保护对象遭遇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条例》还专章规定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活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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