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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公布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04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告(2024年第4号)公布2023年度广东检察机关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案例1:皮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严格“证据审查+庭审实质化”,以高质效履职助力检察护企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能动履职,坚持从证据三性进行审查,证实皮某某与商业秘密存在实质接触,排除自主研发或“反向工程”可能,落实鉴定人员出庭,突出实质化庭审效果,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帮助被侵权企业排查管理漏洞、完善保密管理机制,以检察履职助推企业健康发展。

      案例2: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依法惩处内部研发人员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充分利用“外智”解决疑难问题,多维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对损失数额认定等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评估,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积极促成双方和解,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深入企业开展法治宣讲等,服务保障企业创新发展。

      案例3:杨某某侵犯著作权立案监督案——依法开展立案监督,精准保护企业版权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充分履职进行立案监督与审查起诉工作,确定杨某某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在先作品的抄袭复制,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坚持惩治犯罪与保护权益相结合,认真细致审查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线索,畅通行刑衔接渠道,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积极促进侵权被告人与权利人和解,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促成行业诚信经营风尚,为民营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保驾护航。

      案例4: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和林某等十二人侵犯著作权系列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办理计算机软件侵权犯罪

      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架设私服进行游戏运营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对各被告人的实施行为、参与程度进行综合评判,在具体处理时严格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涉案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区分对象分层分类予以处理,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从企业著作权保护及企业合规经营等角度全方位开展社会治理。

      案例5:陈某甲、陈某乙等十三人侵犯著作权案——强化自行补充侦查,全链条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利用数字检察实现手机电子数据、银行数据等精准碰撞,从而高效锁定上下游关系、已销售金额等,实现不同案件的串并联分析,追加认定犯罪数额千万余元,实现多个盗版书籍团伙的全产业链打击,做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

      案例6: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探索“四检合一”强化知识产权案件融合履职,依托公益诉讼法定领域积极稳步开展知识产权领域公益保护,在依法严惩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同时,对危害不特定婴幼儿群体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于涉外的注册商标合法权利保护,坚持内外平等保护理念,全面推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

      案例7:张某帆等十五人假冒注册商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积极探索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通过刑民一体审判,高效获赔,有效降低被侵权企业的维权成本,对主要涉案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对犯罪情节轻微的依法作不起诉处理,切实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多维度能动履职,切实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质效。

      案例8:“英德红茶”地理标志保护综合履职案——积极开展综合履职,全方位保护地理标志

      清远市英德市人民检察院针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存在的问题,综合履行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探索构建“线索同步发现、案件协同办理”的综合履职模式,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磋商座谈等方式共商良策,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为地理标志产品提供全方面的综合司法保护,实现最优保护效果。

      案例9:吴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刑事、行政、民事综合履职推进知识产权立体保护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在知识产权案件中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灵活运用量刑建议从宽幅度激励退赃退赔工作,既帮助权利人挽回经济损失,又能让侵权人获得从宽处理的机会,做到“案结事了”,坚持办理一案、监督一批、治理一块的法律监督理念,持续推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办案信息数据互联互通,降低权利人维权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案例10:佛山市南海区润某食品饮料厂与江苏苏某食品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抗诉案——损害公序良俗的商品装潢不受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能动履职,准确厘清案件的争议焦点,全面核查事实及关联案件,若商品包装、装潢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当事人请求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的,不予支持,苏某公司无权主张润某饮料厂等承担侵权责任。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gzdt/content/post_160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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