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条例》(1998年9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2007年7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