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平安网讯 5月30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截至2023年底,全区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59万公里,其中县道1.73万公里、乡道4.88万公里、村道8.96万公里,专用公路0.015万公里,所有乡镇和具备条件的建制村实现100%通硬化路。
“随着农村公路的高速发展,农村公路责任主体不明确、建设养护资金短缺、养护能力不足、运营服务和村道法律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愈加突出,迫切需要从立法层面,对以上问题予以明确和规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李跃红说。
《条例》共7章、51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养护、保护管理、运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将村道纳入农村公路的范畴,明确农村公路的概念,对村道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与运营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村道的立法空白。
为解决农村公路主体责任不明确的问题,《条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公路管理体制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农村工作实际,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规划和建设好农村公路对于带动农村公路周边乡镇经济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重要意义。《条例》从农村公路规划要求、规划分类、规划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并细化了农村公路建设的最低标准。
针对农村公路“重建轻养”和养护能力不足的问题,《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相应养护职责,同时对养护要求、养护分类、养护设施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农村公路是民生工程,与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直接关系着农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条例》从规范和保障农村公路客运、货运有序发展,服务和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等方面作出规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董晔林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加强执法检查,增强监督实效,为“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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