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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部署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工作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4


       (记者 刘静静) 近日,湖北省民政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做好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健全完善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工作机制。

      《通知》要求,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离开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统计分析范围。将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留守儿童监测摸排和统计分析范围。监测摸排工作以县级为单位开展,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县级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医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其中,流动儿童监测摸排以流入地为主实施,留守儿童监测摸排以户籍地为主实施。结合人口统计调查和民政等相关部门监测摸排数据,对流动儿童、留守儿童的数量规模、年龄结构、分布区域等总体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由统计部门、民政部门负责。

      《通知》指出,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积极发动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网格员、下沉党员、志愿者等力量,组建监测摸排工作专班,分解部门职责,推进工作落实;要加强对监测摸排工作队伍的业务培训,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作用,加强相关工作的督促指导,建立工作台账。各地要通过入户走访、自主申报等方式,采集流动儿童、留守儿童有关信息,建立儿童信息档案。对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等情况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要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并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实际困难。


    原文链接: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00007/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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