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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推动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民政部办公厅(国际合作司)主任(司长) 刘喜堂

      坚持纪律性是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从严管党治党,多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中央近期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我们要学深悟透《条例》的深刻内涵和实践要求,进一步强化纪律教育,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真正做到知规、知纪、知止。

      《条例》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不移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不懈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新形势下,中央和国家机关必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上做表率,在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做表率,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上做表率,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机关。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条例》是新时代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遵循和制度保障。

      中央和国家机关政治建设的核心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位居国家治理体系的中枢,是推动党中央治国理政、管党治党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领导机关,权力集中、责任集中、执政力量集中、政策制定集中,其行为对全党全国具有重要示范导向作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带头做到“两个维护”,是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首要任务,也是政治机关的具体体现。

      《条例》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就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条例》开宗明义指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是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铁规矩、硬杠杠,是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纪律保证。

      民政部是政治机关,民政事业发展必须首先从政治上去认识和把握。民政工作直接服务于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息息相关。做好民政工作,就是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我们要从政治高度推进部机关政治建设,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认真办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努力让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更多更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条例》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确立了行为规范

      《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与时俱进地将党章要求具体化为纪律规定,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确立了行为规范。

      《条例》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条例》列出了违反政治纪律的具体行为,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不坚定理想信念;涉外活动中存在有政治问题的言行;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等。为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有针对性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条例》进一步规范了组织纪律、工作纪律和群众纪律。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条例》列举了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类别,并有针对性充实了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及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做证义务的党员拒绝做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分规定。工作纪律方面,针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条例》增写对“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党员干部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方面存在的问题,《条例》增写了多条处分规定,充实完善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滥用问责等行为的处分条款。群众纪律方面,《条例》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并充实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及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等。

      《条例》在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方面进一步全面从严。廉洁纪律的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条例》列举了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及违规谋利、挥霍公款等违反廉洁纪律的具体行为,有针对性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等。生活纪律方面,《条例》增写对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及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等。《条例》对党员干部违反六大纪律的6个方面106种表现作出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是党员干部行为的“负面清单”,警示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认真检查整改,把党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条例》为我们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问题树立了标杆。我们要认真对照检查,时刻反省整改。比如在政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政治意识淡化、责任落实软化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到位等问题;在组织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好人主义等问题;在廉洁纪律方面是否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打擦边球”情形、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等问题;在群众纪律方面是否存在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问题;在工作纪律方面是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以及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等问题;在生活纪律方面是否存在铺张浪费、网络言行不当等问题。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各项纪律规定,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要全面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各项任务要求。要原原本本学习《条例》,用好理论学习制度机制,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逐章逐条学习《条例》内容,认真开展研讨,推动《条例》入脑入心,制定具体工作举措,确保各项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要务求内化于心,真正做到学纪、知纪。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心怀“国之大者”,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点内容和着力方向,知边界、明底线,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要结合实际明纪、守纪,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加强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开展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要把学习贯彻《条例》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重要内容,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深挖思想根源和症结,不折不扣抓好查摆问题整改,切实将学习成果转化为推进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


    原文链接:https://www.mca.gov.cn/n152/n166/c1662004999980000073/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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