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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内转钱给“第三者” 原配霸气怒追回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核心提示

      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小案”中蕴含的“道理”与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此案中,丈夫婚内向“第三者”赠与财产,妻子要求返还,她成功了吗?请看尚某某诉卢某、黄甲、黄乙不当得利纠纷案。

      案情回顾

      尚某某(女)诉称:其与苏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起,苏某某与卢某相识,建立婚外情关系并同居。在此期间,苏某某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向卢某、黄甲、黄乙赠与财物。苏某某去世后,卢某、黄甲、黄乙拒绝返还,尚某某来院诉讼,请求确认苏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卢某、黄甲、黄乙返还不当得利。

      卢某与黄甲、黄乙为母子、母女关系,三人辩称:苏某某有权处分自身享有的50%份额,该部分赠与行为应属有效,苏某某已经死亡,尚某某诉讼主张应为其遗产内容范围;苏某某对其转款并非赠与,而是共同经营款项,转款中,有部分款项是钱款返还,且苏某某尚欠卢某借款,应当偿还抵扣。另查明,苏某某与卢某在恋爱期间以夫妻相称。2021年9月,苏某某在卢某住处病发,苏某某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的常住地址为沈阳市于洪区某小区。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9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尚某某的起诉。

      宣判后,尚某某提出上诉。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10日作出(2022)辽0106民初10378号民事判决:苏某某对卢某、黄甲、黄乙赠与行为无效;卢某返还尚某某购房款、购车款、转账款及相应利息;黄甲返还尚某某购车款、转账款及相应利息;黄乙返还尚某某转账款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卢某、黄甲、黄乙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对卢某返还尚某某转账款数额予以调整,其他判项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民事行为应当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积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第三人不应介入他人合法存续的夫妻关系,这既是夫妻间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个人品德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的应有之义。同时,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钱款往来行为,应当在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基础上,作出客观、全面、具体的评价。

      本案系尚某某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主张苏某某对卢某等人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钱款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尚某某是否为本案适格主体;卢某、黄甲、黄乙提出应按份额返还受赠财物的主张是否成立;卢某、黄甲、黄乙应当返还受赠财物的数额。

      最后,上诉人虽主张其与苏某某另外存在借贷关系,其亦向苏某某出借款项,但相关转账记录中并未体现该笔转款的借款性质,上诉人亦未能提供借据、收据等债权凭证对其所述的与苏某某的借贷关系予以证明,且本案系由尚某某提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尚某某主张上诉人返还苏某某所赠与的财物。该问题与本案不当得利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若卢某与苏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可由卢某另行主张。上诉人提出的其他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鉴于与尚某某、卢某具有直接关系的苏某某已经去世,本院为实质性化解纠纷,多次协调尚某某、卢某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最终未能实现。故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案涉争议作出认定。谨以各方当事人理性认识案涉行为性质,回归男女交往正确路径和与子女间的正常家庭生活为盼。

      法官说法

      在夫妻双方未约定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不可分割。夫妻一方与婚姻关系外的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向其赠与财物,该赠与行为因侵害配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权,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即便赠与人去世,共同共有关系终止,配偶亦有权向受赠人主张返还全部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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