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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案670万,江西2名大学生获刑!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提供银行账户

      就能坐收盈利

      轻轻松松赚大钱

      是不是超心动?

      案情回顾

      被告人杨某、樊某系江西某大三学生。2022年暑假,二人为赚外快,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仍提供银行账户给上线并按照上线指令操作手机银行转账,帮助上线“跑分”。其中杨某帮助转移犯罪资金550万余元,获利7950元;樊某帮助转移犯罪资金120万余元,获利2000元。

      另外,在帮助转账的过程中,二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上线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跑分账户内的资金转走用于个人开销,金额分别为2.1万元、1.52万元。

      案发后,杨某、樊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违法所得。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争取缓刑,二人对盗窃事实进行串供。

      法院审理

      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樊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在协助转移资金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樊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5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二被告人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盗窃的事实,虽然其在庭审调查时翻供,否认参与盗窃的事实,但在庭审辩论前,又认可了盗窃事实,依法仍可认定自首。被告人樊某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但后翻供对盗窃事实拒不承认,在盗窃罪中不构成自首。

      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悔罪态度,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盗窃罪对杨某、樊某数罪并罚,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

      不要轻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

      银行卡、身份证及手机号等信息

      加强自我防范意识

      切莫为贪小便宜、赚快钱

      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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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614/2024061457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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