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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切勿随意采集秦岭植物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兰花细叶幽幽、花香远扬,为百姓的生活点缀着诗意,成为很多人的心头爱。但山上的野生兰花可不能随便采,最近就有人因为在秦岭山中采挖兰花,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6月12日,随着法槌落下,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对被告人张某某、杨国某、杨华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1000元;同时判令3名被告共同赔偿破坏生态环境的损失1000元。

      2023年2月1日,张某某、杨国某、杨华某3人使用镰刀、小锄头以及木棍在安康市辖区秦岭南麓的一处山坡上挖掘野生兰花,准备带回老家栽植。次日,3人携带野生兰花准备乘坐火车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3人采挖的384株野生兰花,均为春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

      今年5月10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杨国某、杨华某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3人共同赔偿采挖野生兰花所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1年9月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正式发布新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新增野生植物268种和32类,除兔耳兰外,所有的野生兰属植物均被列入该名录。

      检察官提醒,秦岭无闲草。除了野生兰属植物,野生红豆杉、天麻、独叶草、铁皮石斛等都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切不可随意采挖、买卖。它们滋养了在这里繁衍生息的动物,涵养了万物赖以生存的水源,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保护野生植物资源,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广大市民群众要自觉学习涉野生植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积极参与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制止野生植物及其制品的非法交易,不采集珍稀、濒危野生植物,共同守护秦岭、汉江的蓝天净土和绿水青山。(记者 张英;通讯员 宋利军)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14/1426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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