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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交警提醒上好出行“安全课”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18

      一辆小小的电动三轮车上竟然搭载5个娃,被交警查获。未成年人往往因缺乏交通安全常识,对危险认知不足,避让危险能力不强,容易受到交通事故伤害。

      银川交警提醒,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是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也是一个需要家长和社会高度重视的交通安全教育问题。在日常出行过程中,学校和家长一定要多加引导提醒,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平安文明出行。

      电三轮搭载5个娃吓坏交警

      未成年人因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很多时候是由于参与交通出行的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5月28日中午,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金凤一大队执勤民警在满城街与上海路附近巡逻时发现一辆电动三轮车上载了一车人,十分危险。执勤民警立即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这辆小小的电动三轮车上竟然违法乘坐了6人,车厢内坐了4名学生,驾驶员身边还坐着1名3岁的小孩。经询问得知,驾驶员是送孩子去学校。随后,民警依法对驾驶员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要求学生下车步行前往学校,并告知其在以后出行中,要坚决杜绝乘坐此类非法载客、超员的车辆。

      电动三轮车结构简单、稳定性差,转向、制动等安全部件安全性能较差,后厢也没有固定座椅,如果违法载人,即便是轻微颠簸都可能导致后厢上的人员摔倒甚至被甩落。如果是在转弯、遇突发情况急刹车、遭遇追尾等情况下,风险更是大大增加。

      “飞奔式”横穿非机动车道被撞

      家长要切实尽到监护职责,日常要教育孩子熟悉掌握基本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掌握“知危险 会避险”能力和本领,让孩子养成过马路“一慢二看三通过”的好习惯,千万不要横冲猛跑。

      近日,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怀远西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学生张某沿怀远西路北侧人行道由西北向东南方向跑步横穿非机动车道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车辆受损。

      经民警了解,学生张某着急去上学,快到路口时没有注意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车;而王某的车速也比较快,其自述事故发生时车速为35千米/小时。事故发生前,双方都没有观察到对方,最终避让不及发生碰撞。

      当事人王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学生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2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未满16岁骑电动车闯红灯被撞

      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因为年龄小,生理和心理条件均不适合驾驶电动自行车,处置险情不当易导致交通事故。

      近日,在银川市金凤区宁安街与阅福路交叉口发生了一起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导致电动车骑车人受伤、两车损坏。金凤区交警一大队民警调取视频监控显示,事故发生时,电动车骑行人黄某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被绿灯状态下通行的车辆撞倒,经核实身份信息,黄某还是一名学生,未达到驾驶电动车须年满16周岁的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一、二款“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之规定,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路上骑电动车或改装电动车上路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且事故发生时黄某存在闯红灯的违法行为,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未满12周岁不得骑行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得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且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不得骑行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等交通工具。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jj/pajs/202406/t20240607_8815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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