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易湘虎
主持:石榴云/新疆日报记者 杨舒涵
“青山隐隐水迢迢,秋尽江南草未凋。”古人笔下的山水之美,如今在天山南北得到更加生动的诠释。新疆法院如何用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近日,记者采访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易湘虎。
问:按照“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如何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答:首先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筑牢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屏障,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促进绿色革命转化为人民群众自觉行动,依法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大保护格局。
经过3年实践,2023年12月12日,全国第六家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在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挂牌成立。2024年1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独立设置,我们将结合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的特点,优化完善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
问:新疆法院在贯彻环境保护最严法治要求,发挥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职能作用方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开展“三合一”审判实践,首先要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审判理念。环资法官以预防性、修复性现代环境审判理念为指引,在尊重各类案件审判规则的前提下,综合运用刑事、民事、行政审理思路和处理方式,努力实现源头治理、促进实质解纷。例如,在审理一起承包水库民事案件中,行政法官发现承包人擅自在河道中种植高秆作物、围堰造坝,遂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其次是规范环境资源案件范围,结合新疆实际,推进环境资源审判组织和人员聚焦主责主业。还有就是依托集中管辖机制,实现三级法院人合。通过新疆环境资源审判集中管辖“1+1+3”机制的确立,从高院到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法庭及其3个基层法院,基本实现了审级和地域范围上三级联动“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问:结合公益诉讼制度,请您谈谈在预防、修复和治理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赔偿方面,新疆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公益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各级法院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依法统筹考量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全面追责;通过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方式,防止生态环境损害扩大。
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创新预防性司法举措、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和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区设立司法保护基地,以生物多样性、水生态、碳汇等为主题设立司法教育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推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积极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综合运用诉讼指引、非诉执行、司法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推动“抓前端治未病”,有效促进新疆公益林及草原的修复,充分保护了新疆生态环境的安全。
问:目前,新疆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有哪些,有什么功能?
答:生态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基地主要是通过增植复绿、增殖放流的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修复,逐步恢复环境原有的生态容量水平,以达到生态环境“异地补植、恢复生态、总体平衡”的司法修复效果,提升社会公众爱护环境、保护环境、参与环境治理的积极性、责任感。目前,全区法院接续在库车市、轮台县、富蕴县等地打造了10个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修复基地。
今后,新疆法院将不断深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综合治理模式,加强环境资源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工作有效衔接,共同织密生态环境“保护网”;充分发挥巡回审判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不断深化常态化联络工作机制;定期开展普法宣传、联络协商、研判反馈、警示教育等,增强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以法治理念、法治方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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