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3)》《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3年)》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并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
今天发布的2023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是我们自2017年以来连续发布的第八份报告,这份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生态文明研究院、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共同完成。
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全国司法系统坚持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稳定持续发展,加强环境司法机制、规则、理论同步化建设,切实提升环境司法效能,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开启新征程上环境司法新局面。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基础愈加坚实
全国司法机关认真总结新时代十年的实践经验,准确把握和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重点攻坚和协同治理的关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的关系、外部约束和内生动力的关系、“双碳”承诺和自主行动的关系,全面加强环境组织机构建设、提升工作质效、完善规则体系、锻造专业队伍、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转化紧密结合,为司法服务和保障新征程上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夯实基础。
第一,环境司法组织机构注重系统性建设。2023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15.95%,稳中有升、健康持续。陕西省新建环境资源保护法庭90个,北京市建成“高院1+中院1+基层法院7”的立体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体系。黑龙江、湖南、湖北等省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设立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强化司法保护力度。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机构建设持续深耕。青海省三江源地区检察院与玛多县检察院共同探索“生态巡回检察+依托属地+专项治理”办案模式,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检察院探索海岛巡回检察机制,推行“四检融合”一体化海洋案件办案模式。
第二,环境司法工作效能强调整体性提升。全国司法机关以数字赋能增强司法能力,以协同共建提高协作效能,以多元化方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合法环境权益。黄河流域九省区法院签署《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上海海事法院与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机制的工作备忘录》,深化司法协同。
第三,环境司法规则制定进行体系性升级。按照二十大报告提出的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总体要求,围绕“双碳”战略,《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新法实施,织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网。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单独或者联合发布12件相关环境司法文件;发布1批5个指导性案例,32批246个典型案例,系统优化环境司法规则,引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以高水平保护促进高质量发展。
第四,环境司法能力建设注重与理论研究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连续第八年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堂培训。河南、甘肃、海南等省举办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等单位在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指导下,举办了第二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
第五,环境司法的社会功能面向国内国际双向发力。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法治宣传,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情况报告35件,《人民法院报》发布环境司法工作纪实11件,上升趋势明显。积极传播中国环境司法经验,引领世界绿色司法发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已收录4批45件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和8部司法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举办生态文明贵阳国际主题论坛,为全球环境治理贡献东方司法智慧。
二、环境司法专业化稳中求进见实效
经过不断努力,环境司法专业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专门环境诉讼制度运行平稳,平衡发展与保护关系的司法功能发挥更加明显;环境司法重点领域持续发力,多元共治合力加快形成,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司法机制发展良好。
环境侵权案件数量继续呈下降趋势,地域分布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案件数量最多的为水污染与噪声污染案件,损害赔偿请求居于首位,争议焦点集中于侵害事实、赔偿责任主体等,凸显人民群众对保护环境权益的新期待、新需求。环境行政案件数量上升,以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强制等争议为主,案件审理突出实体合法性审查的特征。环境刑事案发数量再创新低,司法机关加大刑事司法政策供给,更加契合生态环境法益保护的刑事司法特性。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旧为民事公益诉讼多、行政公益诉讼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更少的状况,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为主;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数量不多,但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与执行更加紧扣国家战略、注重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呈现新特点。
课题组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了特别观察。总体上看,环境资源犯罪侦查专业化模式初现,“行刑衔接”机制成为常态,打击生态环境犯罪的合力正在形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集中于垃圾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等领域,诉前检察建议动因多元。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数量稳步上升,主要集中于水生动物资源、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领域,以促进生态恢复为主。
三、为环境司法服务高水平保护持续努力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必须以更高站位、更宽视野、更大力度来谋划和推进新征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谱写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新篇章。”为环境司法机关在新征程上履行新使命注入了新动能。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践行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总要求,以改革开放精神继续优化完善环境司法体制机制,切实解决环境司法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是环境司法机关的新使命新担当。
立足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环境司法机关职能,建设充分体现中国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的绿色司法体系,持续释放法治活力。围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国家战略,立足于保障促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构建体现中国道路、中国制度、中国风格的绿色司法体系。通过强职能、健体制、重统筹,筑牢环境司法组织基础;积极探索强基层、补短板的环境司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侦查、检察、审判规则体系,着力推进“多检融合”“三审合一”“行刑衔接”等改革,促进实现从“物理反应”到“化学反应”的转变;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加快环境司法与环境行政执法密切协作、保障公众依法有序参加的治理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把握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契机,认真梳理总结环境司法实践规律,积极推进将成熟的司法经验固化为法律规定,为更好发挥环境司法功能奠定法律基础。认真梳理《民法典》“绿色条款”适用的司法实践经验,在建立体系性解释框架、明确“原则+规则”适用规则基础上,提炼生态环境法典与民法典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安排。认真总结环境民事司法、环境行政司法、环境刑事司法、环境公益诉讼实践经验,归纳体现环境司法特色的实体与程序规则,为建立系统化的生态环境法律责任制度及其责任追究程序提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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