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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石河子大队(陆*健)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30

      新疆公安厅交警总队高支队石河子大队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单位:高等级公路交警支队石河子大队

      告知人:马跟东、寇建龙

      被告知人:陆*健

      被告知单位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无

      告知内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05月05日11时59分,陆*健驾驶牌号为吉AU**0挂的重型车辆运输半挂车行至连霍高速3734公里300米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拍摄视频、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新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2、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对陆*健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拟决定给予陆*健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高支队石河子大队

       2024年6月13日

      


    原文链接:http://gat.xinjiang.gov.cn/gat/jhjc/202406/0efd6b85d2344192a36957cec8c5bcb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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