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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法院: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6-30

      

      6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了两起北京市首例“AI换脸”软件侵权案件,认定使用他人视频“换脸”后制作模板再提供“换脸”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了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案情回顾

      

      两案原告廖某、吴某均系国风短视频模特,在全网拥有众多粉丝。被告是一款“换脸”APP的运营者。原告主张,在未经其授权同意的情况下,被告使用原告的出镜视频制作换脸模板,并上传至涉案换脸APP中,提供给用户付费使用借此牟利。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同时,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上传和使用了具有原告肖像信息的视频,这一行为系被告非法获取原告人脸信息并篡改,将原告的人脸通过AI技术手段抠除并替换成第三方的脸,再将技术处理后的视频用作付费模板供涉案APP的用户使用并以此获利,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

      

      被告辩称,在被告平台发布的视频均有合法来源,并且面部特征并非原告,并未侵害原告肖像权。此外,APP中的“换脸”技术实际由第三方提供,被告没有处理原告的人脸信息,并未侵害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审理裁判

      被告确使用了原告出镜的视频,但不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

      经庭审查明,被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模板视频的来源,结合模板视频中的人物妆容、发型、服饰、动作、灯光及镜头切换与原告出镜的视频呈现一致特征,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出镜的视频,通过深度合成技术替换成他人面部,再上传至涉案APP作为模板供用户使用。但是,这一行为并未侵害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犯

      第一,原告涉案出镜视频中有包括原告人脸信息的个人信息。第二,被告实施了处理原告个人信息的行为。

      第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个人信息权益。

      裁判结果

      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及经济损失。目前案件尚在上诉期,一审判决未生效。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说法

      法官孙铭溪:本案中,被告本质上利用了原告的短视频,该行为包括了利用原告部分人脸信息用于新上传照片的融合,以及利用该视频中的妆容、发型、服饰等整体造型及灯光、镜头切换等因素形成模板视频。换言之,被告获利的主要因素是原告涉案视频中的劳动投入。被告若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使用上述要素,对他人的劳动投入“搭便车”,相关权利人可以基于劳动创造投入、竞争性利益等其他请求权基础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未主张其为上述权利的相关权利人,因此法院在本案中仅处理被告侵害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财产损害赔偿部分。

      在数字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背景下,准确划分作品上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合理界定侵权责任,可以更好地规范授权行为,促进数据要素市场、新型文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sa1/ajbb/202406/t20240625_16656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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