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关注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集中公开宣判3起涉毒犯罪案件

    来源:湖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1

      红网时刻娄底6月26日讯(通讯员 李洁琪)近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对3起涉毒犯罪案件依法进行集中公开宣判,4名被告人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典型案例一

      熊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被告人熊某于2021年先后容留刘某1、刘某2在其租赁的货车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

      法院经审理后,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案例二

      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2024年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溆浦县某乡镇一巷子内贩卖毒品海洛因给侯某某;2024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在溆浦县某乡镇一宾馆门口贩卖海洛因给侯某某。经称量,被告人张某某两次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数量共计0.19克,被抓捕时其身上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29克。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

      法院经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案例三

      张某某、刘某贩卖毒品案

      2024年2月16日下午,侯某某通过被告人刘某到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毒品海洛因,并将购得的部分海洛因分给被告人刘某。次日下午,侯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毒品并向其给付毒资,被告人刘某联系张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两被告人完成交易后,在离开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告人张某某两次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55克,被抓捕时其身上用于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33克。被告人刘某两次贩卖的毒品海洛因数量为0.55克。

      法院经审理后,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此次涉毒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彰显了冷水江市人民法院遏制毒品犯罪滋生蔓延的坚定立场,有效震慑了涉毒违法犯罪,切实增强了全社会识毒、防毒、拒毒的意识和能力,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s://www.hnzf.gov.cn/nograb/646840/60/1403633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