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花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件毒品犯罪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月至2月期间,肖某某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某、龙某在家吸毒。经花垣县公安局检测,肖某某、唐某某和龙某毛发中甲基苯丙胺均为阳性。3月27日,肖某某主动到花垣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不是好客情谊,而是助纣为虐,更是违法犯罪行为。为毒品犯罪提供生存空间,打破了社会正常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增强抵御毒品的意识,时刻保持警惕,远离毒品,珍爱生命,共同维护好和谐社会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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