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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商擅用肖像推销产品 法院判决“赔偿+道歉”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1

      关键词:

      网络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陈某系某医院主任护师。2020年初,陈某被评选为“2020年度感动沈阳人物”。2020年5月,某媒体对陈某进行专题报道,该报道中附有陈某的半身军装彩色照片一幅。

      2020年12月以来,陈某发现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信息公司)经营管理的某商务平台上数十家店铺销售的壮阳类男性用品广告宣传页面上附有上述新闻报道中陈某的半身军装照片,还含有“退伍女军医创业”字样以及不雅宣传语。

      2021年2月9日,陈某以网络侵害责任纠纷为案由,向一审法院起诉某信息公司,主张其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肖像权的侵害,请求判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作出(2021)辽0102民初23623号民事判决:

      一、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5000元;二、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陈某、某信息公司均不服,分别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2023)辽01民终6398号民事判决:一、撤销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3623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2民初2362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为: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陈某因本案发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三、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入驻某店铺的显著位置连续7个工作日登载致歉声明,向陈某赔礼道歉。

      裁判理由

      无底线宣传产品

      侵权应当担责

      此案是关于陈某某在某商务平台上发布的涉案商品信息是否侵害了陈某的肖像权、名誉权,应否向陈某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的问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由此可见,在信息网络上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陈某某在某商务平台上发布的涉案商品的宣传图中带有虚假不实、低俗内容的商品信息,系利用陈某的军医身份吸引关注,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商品,导致社会公众对陈某的评价降低,直接侵害了陈某作为一名现役军人和医务人员的职业形象和个人名誉,因此,可以认定陈某某在某商务平台上发布的涉案商品信息侵害了陈某的肖像权和名誉权。

      ·法官说案·

      此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抗辩其无法识别且不知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但作为已具备对网络用户发布的涉国旗、国徽、军警服饰等内容的商品进行识别、筛查并做下架处理的管理信息能力和技术措施的网络销售平台经营者,在被国家相关部门联合约谈后,不应仅仅停留于制定和发布平台禁发商品规范,而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网络信息识别能力,保证其制定和发布的平台禁发商品规范得以真正落实。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几十家网络用户在长达几个月的时间里,同时利用身着军装、佩带多枚军功章的军人肖像宣传虚假不实、带有低俗内容的商品信息,严重侵犯现役军人的肖像权、名誉权,而未采取相应的合理措施屏蔽该商品信息,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形,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1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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