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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抬身价当“赏金猎人” 高额服务费全判返还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1

      关键词:

      悬赏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辽宁某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法律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及被告关某签订了《悬赏要约约定合同》,由关某代理原告在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审庭前法律咨询服务或案件分析费等劳务费计人民币伍万元整。第二款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一审胜诉奖励费劳务费人民币肆万元整。

      2021年10月20日,关某又与原告签订《悬赏要约约定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签订后关某又要求原告支付了律师费。后原告接到铁西区法院与原告核实是否撤诉事宜,原告才知道第三人王某也参与代理原告的诉讼案件。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并存在显失公平,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的《悬赏要约约定合同》,判令两被告、第三人返还5万元律师费,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同时某法律服务公司、关某反诉请求判令原告高某某、李某给付某法律服务公司、关某违约金84万元。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3日作出(2021)辽0103民初25759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原告高某某、李某与被告某法律服务公司、关某签订的《悬赏要约约定合同》;二、撤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关某于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悬赏要约约定合同补充协议》;三、被告某法律服务公司、关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某、李某合同款49500元;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高某某、李某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反诉原告某法律服务公司、关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法律服务公司、关某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辽01民终111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名为悬赏要约合同

      实为委托服务合同

      法院认为,要约的性质是一种与承诺结合后成立一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可见,悬赏的性质属于合同,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为对象发出的要约,其特点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悬赏要约约定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协商一致后共同签订的,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被告在庭审中提供的监控录像视频证据,主张原告高某某强烈指定关某办理案件,由此可以看出,双方是通过一定的商榷过程,最终拟定的合同条款,该情形不符合要约的条件。结合该合同约定的内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悬赏要约合同,实为委托服务合同。

      二原告对于法律知识存在空白,对法律服务费用的标准缺乏判断能力,在此情况下与二被告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的情形,且二原告行使撤销权时未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对二原告主张撤销《悬赏要约约定合同》《悬赏要约约定合同补充协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显失公平应予撤销,故二原告向二被告支付的款项应予以返还。

      ·法官说案·

      

      悬赏行为的判断要点在于广泛公开,与相对方的单一持续沟通不构成悬赏,且不以双方另外签订悬赏合同为要件,而应以完成悬赏事项为判断标准。发生显示公平的后果通常也与对方的重大误解联系在一起,两种都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当事人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16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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