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引产却仍企图以“怀孕”之名逃避惩罚,浙江省三门县女子罗某的图谋被戳穿,在检察院的建议下,法院最终对其执行刑期重新予以计算。目前,罗某正在执行新的刑期中。(4月28日《法治日报》)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女性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法律对孕妇或哺乳期女性罪犯的这种特殊保护,充分体现了对怀孕、哺乳婴儿女性罪犯的人文关怀,不但有利于保障女性罪犯的人权,更有利于感化、教育女性罪犯,促其安心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然而,这也让部分女性罪犯滋生了把怀孕或哺乳婴儿作为逃避刑罚“护身符”的歪念。在上述案例中,罪犯罗某因怀孕被暂予监外执行后,为达到长期监外服刑并减少刑期之目的,通过冒用他人身份做引产手术、在社矫期间让他人顶替自己在医院进行超声检查、事后提交假检查报告单甚至通过垫肚子让工作人员误认为其仍在孕期等方式,成功让自己暂予监外执行消失的期间被计算在已执行的刑期里。罗某的伎俩被检察机关识破,法院依法重新计算了她的刑期,让她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现实中,已判处刑罚的女性罪犯以怀孕或哺乳婴儿为幌子逃避刑罚并非孤例。这种行径不但践踏了法律红线,让法律对女性罪犯的人文关怀沦为少数人逃避刑罚的“护身符”,也挑战了法律权威,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不论是从实至名归体现法律对女性罪犯人文关怀的角度出发,还是着眼于改造女性罪犯能全面体现公平正义,都必须对利用怀孕或哺乳婴儿逃避刑罚的不法行为“零容忍”。
女性罪犯以怀孕或哺乳婴儿为马甲逃避刑罚的个案时有发生,既反映了某些社区矫正机构在处理暂予监外执行时出现了法律适用的偏差,也折射了某些社区矫正机构存在明显的管理漏洞,让心术不正的女性罪犯利用怀孕或哺乳婴儿规避入狱服刑有机可乘。实践中,社区矫正机构作为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职能部门,往往机械适用刑事诉讼法“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只要女性罪犯举出怀孕或哺乳婴儿的相关证据,就直接以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而予以准许,显然有失偏颇。
尽管法院对已判处刑罚的女性罪犯是否暂予监外执行拥有最终决定权,但由于法院的最终决定要以社区矫正机构掌握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基础,如果社区矫正机构不能在这方面把住真实性的关口,则可能让法院作出维护社区矫正机构决定的误判。也正因此,不少已判处刑罚的女性罪犯利用怀孕或哺乳婴儿逃避刑罚的伎俩才容易得逞。
将已判处刑罚的罪犯收监,是对其执行刑罚、实施惩罚和进行改造的首要环节。部分女性罪犯利用怀孕或哺乳婴儿逃避刑罚,背离了法律人文关怀的善意,不能任由其图谋得逞。除了要求社区矫正机构正确适用法律外,监狱、检察、法院等职能部门还应针对社区矫正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全链条强化监督,督促、引导社区矫正机构建立起与刑事诉讼法要求相适应的长效管理机制,并严格落实暂缓执行期间不折抵刑期的规定。
如此,才能让有关人员面对无隙可乘的严密制度自觉打消歪念,确保法律对女性罪犯的人文关怀不蜕变为逃避刑罚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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