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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污”者担刑责的法治警示意义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1

      自2023年6月起,江苏常州一小区有人频繁从高楼往下抛屎,把小区搞得臭烘烘不说,甚至还差点砸到居民头上。没想到,干这种龌龊事的竟是年轻女子王某。她的理由很简单:马桶堵塞又懒得下楼。今年3月29日,常州市武进区检察院以高空抛物罪对其提起公诉。目前,当地法院已对此事作出判决,王某被判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4月11日《现代快报》)

      “屎包”一抛,“坐牢”三月。王某高空抛“污”的行为,不仅污染了小区环境,也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小区居民头顶上的安全。与以往发生的抛菜刀、抛剪子、抛砖头、抛煤气罐等高空抛物行为不同的是,王某抛下的是大便等生活垃圾。王某高空抛“污”的行为虽然未给居民造成人身伤害,貌似只是“恶心性”很强,危害并不大,性质并不严重,但法院的判决告诉我们,王某的高空抛“污”行为已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入刑标准。

      王某高空抛“污”频繁,有时一天两次,在一个月内就达到了数十次;抛下的污物中还曾混杂厨余垃圾、砧板等,具有一定的致害性;王某的高空抛“污”行为发生在小区,且有一次她抛下的大便等垃圾差一点砸到居民头上……正是基于以上因素,公检法机关形成了追究王某刑事责任的共识,法院最终将王某的高空抛物行为定性为“情节严重”。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据此,法院的判决符合事实,定性准确,于法有据,于情合理。王某被以高空抛物罪判刑,实在是罪有应得。

      这一案例贴近生活,也更易对民众的内心形成触动,具有典型案例的价值。随着高空抛物入刑,以及司法机关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提升,高空抛物者被判刑案件的出现,让法律对高空抛物的惩戒力、震慑力日益显现,也让人们对拒止高空抛物的法律红线的敬畏意识越来越强。然而,一些人还是存有高空抛物的侥幸心理,认为只要不抛伤害系数较大的物品,抛点厨余垃圾、厕所垃圾等生活垃圾不是什么大事,不会给他人造成什么伤害,顶多违背社会公德,犯不了法。

      在这种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各地高空抛垃圾的行为时有发生。笔者就曾在小区里遭遇过高空抛垃圾的现象,颇觉厌恶。发生在常州的这一案例产生的警示是:高空抛垃圾或高空抛“污”也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我们一定要看清法律的底线,看清高空抛物的性质、危害、风险和法律后果,消除高空抛物的侥幸心理、模糊心理,任何时候、任何场合都不伸高空抛物的手。

      值得思考的是,法律目前尚未明确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标准。立法部门或最高检、最高法等部门有必要结合办案实践,通过修法、出台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等方式明确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情形和标准,完善法律规则,给办案机关提供更精准更客观的法律依据。司法部门应发布有关高空抛物的典型案例,对办案机关进行引导。同时,公检法以及司法行政等部门还应开展以案说法、动画警示、网络小课堂、有奖答题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教育民众敬畏法律,恪守底线,管住自己的手,远离高空抛物。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zfxt/zfsp/202406/t20240626_8878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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