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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不用见面 “纸”上了结纠纷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核心提示

      这起借款纠纷案件,在双方当事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书面审理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又避免了当事双方唇枪舌剑,不伤彼此的面子,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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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案人:龙云川

      职务:丹东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仲裁是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区别是范围不同和处理程序不同。仲裁裁决的程序比较简单,一经裁决就此生效,程序简便、快捷,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共识,在哪里仲裁都可以。前不久,我办理了一件借款纠纷案件,通过仲裁程序,简便、快捷地办理完毕,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时间和精力。

      丹东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这起借款纠纷中,陈某于2020年9月因购房向王某借款17万元,在借款到期之日未还上借款,王某多次催款,但陈某以近期收入降低,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但承诺可分期偿还。于是双方便签订了《还款协议》,协议约定陈某必须每月还款10%,直至所欠17万元全部偿还为止,如连续两个月未及时还款,王某将提交丹东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之后陈某连续3个月未及时还款,王某便向丹东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裁决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7万元。丹东仲裁委员会依据《还款协议》上的仲裁条款受理了此案。我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后,发现一方因上了岁数,行动不便,而另一方在外地工作,于是建议双方签订不开庭协议,将本案改为书面审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同意后,仲裁庭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不开庭协议,围绕当事人通过邮寄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和证据材料书面审理了本案。

      经仲裁庭审理后认定双方的借款关系清晰、明确,王某借贷所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其仲裁请求依法应予支持。陈某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违约责任,遂裁决陈某向王某清偿尚欠借款本金17万元。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在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的同时,也规定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即进行书面审理。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简化审理程序,加快审理案件的速度,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不需要到庭,减少了当事人因参加开庭带来的人力、财力上的负担,有利于当事人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和作业;不开庭审理,避免了当事人面对面唇枪舌剑的尴尬局面,不伤和气,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的长期经济合作。所以,这种方式,某种程度上受到了有关当事人的欢迎。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19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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