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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近日,省司法厅就《江西省爱国卫生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7月26日之前,公众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39号省司法厅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46),或者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邮箱lfyc@jxsf.gov.cn。

      鼓励单位内部厕所向公众开放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分七章共四十五条,在卫生环境改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健康促进与教育等方面作出全面规范。

      厕所是人们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条例(草案)》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布局合理、设施完善、指引清晰的公共厕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户用卫生厕所建设改造,加强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农(集)贸市场、医疗卫生机构、交通场站、旅游景点、学校等公共场所应当推进公共厕所建设,规范公共厕所使用管理,改善公共厕所环境卫生状况。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厕所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城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条例(草案)》要求,城市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须经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公民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宠物的清洁卫生,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宠物,未经免疫不得饲养。在城市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按照规定用牵引带牵领、装入笼内或者采取其他安全措施,主动避让行人,及时清除宠物粪便;不得携带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出的除外。对违反规定,不及时清理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05/2024070558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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