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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释法绷紧安全生产弦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06

      6月26日,由新法治报社和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第802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携手南昌市东湖区司法局、东湖区普法办举办“1名村(居)法律顾问+N名法律明白人”行动(以下简称“‘1+N’行动”)法治培训班,为“法律明白人”充电赋能。

      培训班邀请了泰和泰(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茹薇授课,汪茹薇以“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为主题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详细解读,为“法律明白人”送上了一份安全生产“法治套餐”。

      

      公益律师授课

      为“法律明白人”充电

      今年6月是第23个全国“安全生产月”。结合“安全生产月”的主题“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畅通生命通道”,围绕安全生产法,汪茹薇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职责、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重点解读。结合安全生产的典型案例,汪茹薇还为在场的“法律明白人”普及了隐患排查、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等知识,引导大家增强安全生产法治意识,提高日常应急处置能力。

      东湖区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股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全面推进“1+N”行动,构建培养机制规范、组织力量健全、作用发挥明显的“法律明白人”队伍,该局通过法治培训为“法律明白人”充电赋能,指导“法律明白人”当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员、法律服务的联络员、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和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护航员。

      律师的授课受到了“法律明白人”热烈欢迎和高度评价。“法律明白人”纷纷表示,通过律师的讲解,他们对安全生产法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对如何在日常生产活动中贯彻安全生产法有了更清晰的认识,提升了他们在开展法治宣传、参与法治实践工作中的能力。

      据介绍,东湖区司法局将持续开展“1+N”行动,深入挖掘优质法治培训课程,促进“法律明白人一小片”带动“群众学法用法一大片”,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详解第一责任人职责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从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走过了20多年。”汪茹薇介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其他行政法规、规章为重要组成内容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为更好地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实践,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大家知道作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有哪些安全责任吗?”汪茹薇介绍,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具体来说,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有7项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如果不落实这7项职责,第一责任人将面临哪些处罚?”汪茹薇介绍,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另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最高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汪茹薇说。

      以案释法护航安全生产

      授课中,汪茹薇还向“法律明白人”讲解了安全生产典型案例,通过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让听课的“法律明白人”充分了解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从自身做起,时刻紧绷安全生产弦,努力做到全年生产无事故。

      2023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存在未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

      “大家知道,刘某的行为没有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哪项职责吗?”“没有履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职责。”律师的提问得到了听课“法律明白人”的响亮回答。汪茹薇介绍,最终,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刘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督导暗访检查,发现该公司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

      “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督促落实整改,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其显然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汪茹薇介绍,最终,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公司主任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某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方某包装厂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大家知道上述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哪些条款吗?”汪茹薇介绍,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小课堂

      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能否建在一起?

      答: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接到事故报告如何处理?

      答: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吗?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可否上岗?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4/0702/2024070258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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