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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重庆市民政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1

      现对《重庆市异地商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全市符合条件的异地商会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为规范脱钩后异地商会内部治理,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加强和完善法制保障,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等相关文件,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意见,在公开征集社会意见基础上,征求市司法局修改意见,形成《管理办法(送审稿)》,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印发实施。

      二、政策依据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工商联所属商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

      三、适用对象

      由市外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团体。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38条,具体是: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名称、性质、会员以及负责人任职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等信息;第二章“登记”规定了成立登记条件、成立登记材料、登记事项、注销登记等内容;第三章“党建工作”强调了党组织建设与功能发挥;第四章“法人治理”确定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等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了负责人、监事、法定代表人、会员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内部管理制度;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了年度履职考核和年度检查等内容;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主体、法律效力以及生效时间。与2013年版本相比,主要增加以下内容:
       (一)增加党建工作内容。添加独立“党建工作”章节,要求异地商会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成立时同步开展党组织建设,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载入商会章程,建立统战工作联络员制度,规范党组织职能职责;明确上级党组织对所属商会党建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领导和管理异地商会党建工作,强化党建指导在异地商会管理中的作用发挥。
       (二)明确管理职能。将《暂行办法》第六条“政府相关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组织)是异地商会的业务指导单位”中“业务指导单位”改为“业务主管单位”,并将业务主管单位由政府相关部门(含政府授权的组织)限定为工商联,明确我市异地商会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管理的管理体制,强化工商联管理职责。
        (三)强调原籍关系。加强异地商会与原籍地联系,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充分听取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或党委统战部、工商联意见,内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会员的代表性、发起单位基本情况,有效提高登记质量。

      (四)细化法人治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治理规定,如“异地商会的会员充分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履行会员义务,按规定缴纳会费,接受工商联监督、执行工商联决议”“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制定、修改会费标准,须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等。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什么是异地商会?

      答:异地商会是指由市外同一原籍地的外来投资企业和组织,在其注册登记地依法自愿成立的,以原籍地行政区域名称命名为基本特征的社会团体。
       (二)成立异地商会需要什么条件?

      答:申请成立异地商会应当由发起人按相关要求,向重庆市(区、县、经开区)工商联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三)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应该在哪里登记成立?

      答:省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可以既可以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也可以在区县级民政部门登记。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只能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

      (四)县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可以登记成立吗?

      答:对符合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国家战略,确有必要成立的县级原籍地异地商会,由市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后,按“一事一议”办理。

      (五)异地商会成立时必须建立党组织?

      答:异地商会成立时,应将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载入商会章程。新成立的异地商会应同步建立党组织,党组织书记应由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多种方式,扩大党的工作覆盖。

      (六)异地商会可以开展哪些活动?

      答:异地商会应当依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时,应当提前向工商联报告,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确保活动内容健康、价值导向正确、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会认可。


    原文链接: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jd/wzjd/202407/t20240708_13355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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