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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搬走巨型钢罐,厂房腾出来了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07-11

      核心提示

      公司买下的厂房中,装了卖方留下的8个巨型钢罐,这些钢罐几乎将厂房占满,不挪走,这厂房没法继续使用。

      这些钢罐挺值钱,不能一扔了之,可是谁来挪走却一直悬而未决。执行法官细查规定,终于解决了这个难题。

      王海石1

      办案人:王海石

      职务: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

      这是一起执行案件的“后半篇文章”。被执行人甲公司因未能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我院执行局拍卖了该公司名下的厂房和土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某供应链公司向我院反映厂房中有8个巨型钢罐占用厂区较大面积,影响了厂房使用和生产经营。

      如何处置这些巨型钢罐,买受人束手无策,于是寻求我院的帮助。

      前期拍卖厂房和土地时,我曾到现场了解相关情况,这批钢罐属于案外人某环保公司,体型巨大且明显具有价值,不能简单按遗弃物处置。由于某环保公司并非本案的被执行人,因此我院不能在这一执行案件中直接拍卖处置环保公司的财产。又因某环保公司濒临倒闭,我院执行局多次联系该公司及其上级公司、其主管部门等要求搬走,均未获得回应,案件进展一时陷入僵局。

      另外,在执行过程中,我们在司法拍卖的网页上已对厂房现状充分公开,买受人某供应链公司竞拍即视为接受厂房现状,买受人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起诉某环保公司,要求其排除妨害。但这样解决势必需要花费更大的时间和精力,不利于企业尽快投入生产经营。

      如何高质高效解决目前的僵局,保障买受人的合法权益,让企业能尽快投入生产经营?

      我详细查找了最高法关于此类情况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程序中能否对案外人财产进行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10]执他字第1号)对此种情况的处置进行规定:“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被执行的标的物不动产的,执行法院依法可以强制迁出;案外人拒不迁出,对标的物上的财产,执行法院可以指定他人保管并通知领取……”随后,我下达了限期领取物品通知书,明确将这批钢罐指定给某仓库保管,搬运和保管费用均由案外人某环保公司承担。近日,特种设备运输公司的吊车和平板车到达现场,将巨型钢罐等物品搬走,并将其存放在某仓库。买受人总算祛除了一块心病,生产线的搭建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21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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